康得新聽證申辯:提證監會十三年前發文,“懇請不予處罰”

8月3日-5日,證監會舉行了關於上市公司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康得 002450)的二次聽證會。其中,第一天(8月3日)上午為針對公司的聽證,其餘時間均為針對相關個人的聽證內容。

其中,在關於公司的聽證會上,雙方主要圍繞兩個焦點進行討論,一是證明外銷虛假利潤金額的證據是否充分,二是是否存在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

針對第二點,康得新列舉了證監會發文和多個前案案例作為申辯依據之一,其中包括證監會2007年釋出的《關於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資訊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與此同時,康得新從保護投資者、精準處罰等方面入手,申請證監會對公司不予處罰,而是精準處罰相關責任人。

江蘇證監局調查人員則認為,康得新違法情節嚴重,不符合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同時,公司所列個案案情與本案無關。而聽證會主持人則請各方圍繞《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來進行辯護。

然而,對於市場各方關心的康得新122億存款“不翼而飛”的問題,這次聽證會並沒有過多提及。到底是“虛增”還是“佔用”?康得新現有管理層與原管理層、監管方的意見並不一致。

康得新方面認為,公司不能直接認可原管理層對財務虛增金額的證言,公司不能排除原管理層用財務虛增掩蓋其資金佔用的可能性,因為佔用和虛增是此消彼長的關係,誇大虛增會掩蓋了佔用。

8月3日下午,證監會舉行關於康得新創始人鍾玉的聽證會,知情人士表示,鍾玉承認作為本事件的決策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過,眾多康得新投資者認為,這樣的表態並不清晰,鍾玉是承認“虛增”還是“佔用”,大有不同。

在去年11月舉行的第一次聽證會上,鍾玉一方表示,資金佔用調查結論不正確,而證監會在今年6月28日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版本中,刪除了對“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的表述,轉而以“銀行存款餘額存在虛假記載”的表述替換。

列舉多個“只處罰相關責任人”的案例

去年7月5日,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稱《事先告知書》)認定,康得新存在虛增利潤總額119億元、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等多項違法違規事實。

其中,康得新大股東康得集團利用與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簽訂的《現金管理服務協議》,分別於2014年至2018年非經營性佔用康得新資金65.23億元、58.37億元、76.72億元、171.50億元和159.31億元。當時,《事先告知書》並未對康得集團佔用資金的餘額及去向進行說明。

在今年6月28日重新下發的《事先告知書》中,上述內容已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關於“銀行存款餘額虛假記載”的表述。(相關報道:《證監會重發康得新處罰:虛增利潤減少、資金佔用被刪》)

在8月3日上午舉行的聽證會中,康得新表示,在中國證監會執法史上,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企”的原則,曾對構成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甬成功、國能集團、山東海龍、方向光電等上市公司未予行政處罰,而僅處罰其責任人員。鑑於康得新現有經營已無擬被處罰責任人員參與,完全由新任管理層接手,且康得新正在積極推進整體重整前的準備工作,為更好地保護康得新所屬產業的發展,保護全體中小股東的利益,懇請對康得新不予處罰。

對此,江蘇證監局認為,康得新財務造假情節嚴重,其系統性造假涉及多家並表子公司,牽涉人員眾多,涵蓋包括但不限於財務條線、生產、倉庫、銷售等多個部門,相關部門領導、主管和員工均不同程度參與造假,康得新的財務造假時間跨度長、造假金額大、性質惡劣,不具有《行政處罰法》第38條所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節。

記者翻查上述法規內容,該條法規的主要內容為,在調查終結時,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中國證監會調查人員提出的,康得新連續四年財務造假,虛增利潤總額高達115億元,性質惡劣,不具有不予處罰的情形。康得新方面進一步回應,甬成功涉及連續六年財務造假。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認定,其對利潤總額的影響最高達到了97%。但中國證監會依舊未對其予以行政處罰,就是考慮到保護投資者的原則。

此外,康得新表示,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康得新不予處罰和退市,康得新願與投資者保護機構共同協商,在兼顧現有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對虛假陳述行為造成損失的投資者予以賠償。相反,如堅持對康得新進行處罰,之後的退市和破產將不僅會導致現有股民受損,還會使得既往年度受虛假陳述誤導而交易康得新股票的投資者所產生的損失,僅能以普通破產債權的順位和比例進行清償。

康得新認為,本案中,康得新財務造假事件是由於原管理層部分成員串通謀劃,管理層凌駕於內控制度之上造成的,懇請對康得新的相關責任人員精準執法,同時從切實維護股民利益、保護產業發展的角度出發,考慮康得新的申請,對康得新不再予以行政處罰。

提證監會2007年發文、易會滿主席講話內容

在列舉相關前案案例作為論據的同時,康得新方面指出,證監會對這些前案的執法標準,應是根據《關於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資訊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作出。

對此,記者翻閱檔案後發現,該《通知》於2007年8月13日掛網,編號為“證監發[2007]111號”,其中第三點為“積極支援上市公司健康發展”。

《通知》顯示,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任何以上市公司為平臺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都會嚴重損害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都是對公司相關各方和全體股東利益的侵害。稽查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嚴肅處理違法違規的直接責任人。

同時,《通知》指出,一些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由於種種原因,經營陷入困境,自身發展無望,股東和相關各方的利益難以保障,實施重組是唯一的出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股東和相關各方的利益,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企”的原則,如果重組方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在經營管理等方面將發生實質性改變,即“脫胎換骨,更名改姓”,重組完成有助於減輕或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在立案調查期間,併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

康得新表示,本案中,康得新在鍾玉辭去董事長職務後,經過了兩次經營管理權變更,現實際由職業經理人主持日常工作,作出經營決策。康得新正在積極進行重整前的準備工作,公司已與債權人在積極溝通債務重整方案,康得新集團層面也收到多名投資人的投資意向,正在積極磋商,並同步推進重整進展。

此外,康得新方面還指出,中國證監會易會滿主席在2020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的講話中曾表示,分類施策,體現科學監管,區分實質違規與形式瑕疵,區分受疫情影響與藉機造假,區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控人責任,既體現監管的嚴肅性,又體現監管的精準性。

康得新認為,再堅持對上市公司進行處罰,對於一個控股股東持股比例20%的上市公司來說,處罰的後果將需由持股佔比70%多的全體中小股東共同承擔,並不能起到更好的監管效果。

鑑於康得新現有經營已無擬被處罰責任人員參與,完全由新任管理層接手,且康得新正在積極推進整體重整,為更好地保護康得新所屬產業的發展,保護全體中小股東的利益,懇請對康得新不予處罰。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肖瑋 編輯 李薇佳 孫勇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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