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安奈兒公告,深圳市安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證監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深圳市安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寧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229號)(以下簡稱“《警示函》”),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深圳市安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寧文:2022年11月期間,你公司在多次《投資者關係活動記錄表》披露抗病毒抗菌面料有關情況。經查,在上述事項中,你公司未客觀、完整反映抗病毒抗菌面料專案實際進展情況、量產時間以及抗病毒抗菌面料的抗菌效果,未充分提示該專案在實現量產、專利申請和抗病毒抗菌效果等方面的風險,資訊披露存在不準確、不完整的問題。
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 ) 第五條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 [ 2022] 29號,下同)第十三條的規定。
你公司董事會秘書寧文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寧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