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上海證券報】;
4月22日,滬深交易所分別釋出《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稽核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稽核重點關注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稽核業務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稽核重點關注事項》(以下統稱“指引”),對公司債券稽核中的重點關注事項及相關資訊披露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指引堅持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理念,主要關注公司債券發行人四方面的重點事項。一是明確發行人公司治理資訊披露要求,重點關注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負面輿情、嚴重失信行為,以及發行人是否存在大額非經營性往來、大額對外擔保、股權結構不穩定等情況;
二是細化發行人財務資訊披露要求,重點關注發行人是否存在債務結構和債務籃子不合理、債務過度激進擴張、大額資產受限、現金流或盈利缺乏穩定性,以及財務指標明顯異常等情形;
三是強化對償債能力偏弱的發行人的准入監管。對公司債券存量規模大且存在顯著兌付壓力、缺乏可持續經營能力且嚴重影響償債能力、母公司單體資產質量較低的發行人,要求其審慎制定公司債券申報方案;
四是督促中介機構履職盡責,重點關注中介機構對相關事項的核查工作以及執業質量評價記錄情況。指引要求主承銷商提交承銷機構及專案負責人近兩年內承銷債券違約情況,對存在嚴重負面執業記錄的,將對其申報的專案從嚴稽核。此外,指引編制了主承銷商關注事項核查對照表,對稽核重點關注事項進行歸納和提煉,方便主承銷商逐項對照核查,提高債券稽核效率。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最佳化標準、嚴格程式,支援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依法融資,嚴肅處理債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好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以高質量發展理念推進債券市場的投融資平衡。
深交所表示,今後,一方面將不斷總結市場經驗,提升業務規則可操作性和監管透明度,建立常態化專題培訓機制,強化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合規意識,加快構建各類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勤勉誠信的良性發展生態鏈;另一方面,將在前期“申報即納入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強化自律監管措施,完善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追責機制,不斷健全債券信用風險防控的全鏈條工作體系,牢牢守住債券市場風險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