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5月3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披露對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報的問詢函。
據悉,深交所要求陽光城結合近年來房地產業務經營狀況、收入確認及成本結轉情況等,說明報告期房地產毛利率僅為5.51%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存在較大差異;說明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而被列為被執行人的主要情況及資訊披露情況等;說明未能披露消除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的切實措施的原因及主要考慮,以及報告期財務報表以持續經營假設為基礎編制的合理合規性。
觀點新媒體還了解到,深交所要求陽光城結合控股股東目前的債務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說明控股股東相關風險可能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公司治理、股權穩定性等方面的影響;詳細列示年報較業績預告補充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涉及的專案所處位置、業態、開發建設情況等;說明其他應收款期末餘額前五名、本次計提大額信用減值損失對應的欠款方的具體情況。
此外,深交所表示,請陽光城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四條規定的應當將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條件等,說明公司是否就相關訴訟承擔了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該義務的金額如何計量,報告期預計負債計提是否充分、合規。請年審機構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說明投資收益金額與《回覆公告》存在差異的原因;說明西安上林雅苑專案進展較慢、效益為負的具體原因;說明其他應收款--代收代付款及其他、收到和支付的往來款的性質、具體內容。
相關公告顯示,深交所要求陽光城就上述問題做出書面說明,在2022年6月13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並對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