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銀保監會處罰兩家網際網路保險經紀平臺

由 由振山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9日訊 今日,銀保監會網站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1〕36號、37號)顯示,兩家網際網路保險經紀平臺被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1〕36號) 

  當 事 人:水滴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住    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丈八北路南段西側國賓中央區第19幢2單元9層20905房 

  法定代表人:沈鵬 

  當 事 人:楊光 

  職    務:時任水滴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總經理 

  住    址: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 

  當 事 人:張強 

  職    務:時任水滴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精算部負責人 

  住    址:湖北省武穴市螺旋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水滴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滴經紀)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水滴經紀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 

  一是銷售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心財險)保險產品中的違法違規行為。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水滴經紀透過微信平臺公眾號及“水滴保險商城”APP銷售安心財險保險產品,涉及個人住院綜合醫療保險、老年綜合醫療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住院綜合醫療保險2017版B款四款產品。 

  根據安心財險個人住院綜合醫療保險、老年綜合醫療保險在銀保監會備案的條款費率表中的保費計算公式,每期繳納保費應相同。水滴經紀實際銷售時首期保費按“首月0元”“首月3元”收取,低於其餘各分期保費。 

  安心財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住院綜合醫療保險2017版B款在銀保監會備案的條款費率表中,未約定保費可以分期繳納,僅有“短期保費計算方法:短期保費=保險期間/365×保險費”。水滴經紀對年繳保費按月分期收取,實際銷售時首期保費按“首月3元”收取,低於其餘同等時間各分期保費。 

  二是銷售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保險產品中的違法違規行為。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水滴經紀透過微信平臺公眾號及“水滴保險商城”APP銷售太平財險承保的太平綜合醫療保險。該產品在銀保監會備案的條款費率表僅有“按月繳費(首月投保0元,其餘分11期支付)”描述,水滴經紀實際銷售時首期保費按“首月3元”收取。 

  時任水滴經紀總經理楊光,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時任水滴經紀精算部負責人張強,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水滴經紀銷售安心財險保險產品中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水滴經紀罰款50萬元。 

  上述水滴經紀銷售太平財險保險產品中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水滴經紀罰款50萬元。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楊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張強警告並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1月3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1〕37號) 

  當 事 人:微醫(北京)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52號15層1506房間 

  法定代表人:周雪 

  當 事 人:周雪 

  職    務:時任微醫(北京)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住    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微醫(北京)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醫經紀)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微醫經紀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 

  微醫經紀透過“大家幫保險”微信公眾號銷售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心財險)承保的“大家幫百萬醫療險”產品,宣傳銷售頁面列示“首期0元”或“首期3元”等內容。根據安心財險向銀保監會備案的《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住院綜合醫療保險(2018款)》的保費計算公式,繳費方式分按月繳費(12期)和全額繳費兩種,對於按月繳費方式,投保人每期繳納保費應相同,首期不應為0元或3元。經查,微醫經紀實際銷售“大家幫百萬醫療險”採用按月繳費方式的,首月收取保費均為0元或3元,與按照備案保險費率計算的首期應收保費不一致。 

  時任微醫經紀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周雪,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微醫經紀銷售安心財險保險產品中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微醫經紀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周雪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