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李延霞)記者從中國銀保監會獲悉,為進一步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並於26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達到一定門檻標準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同時,監管部門可以基於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
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建立恢復和處置計劃應遵循依法有序、自救為本、審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原則。恢復和處置計劃應堅持使用銀行保險機構自有資產、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僅在自救無效且可能引發區域性與系統性風險、危及金融穩定時,方可由有關部門以成本最小化方式依法處置。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有利於強化金融機構危機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落實機構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將審慎經營理念貫穿業務全流程,真正實現“防患於未然”。透過恢復和處置計劃提前規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和處置措施,也有利於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實現快速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