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57號顯示,吳聲資產管理(廣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聲資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吳聲資產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存在向個別投資者支付固定利息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吳聲資產高階管理人員發生變更後,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吳聲資產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吳聲資產成立於2016年12月29日,註冊資本1060萬人民幣。公司大股東為吳聲投資(深圳)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1.13%;胡文培持股持股比例18.87%,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吳聲資產管理(廣州)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吳聲資產管理(廣州)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你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存在向個別投資者支付固定利息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發生變更後,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