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吳春波)因未盡勤勉責任,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華所)收到了深圳證監局的大罰單。
5月16日,深圳證監局釋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涉長園集團子公司財務造假,大華所被深圳證監局罰款773.58萬元,加上沒收相關業務收入386.79萬元,大華所合計被罰沒超1100萬元。
記者梳理發現,此次受罰緣於長園集團子公司2016年和2017年財務造假,但大華所2016年未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未識別出長園和鷹因業績承諾產生的舞弊動機和壓力,未恰當評估長園和鷹在收入確認方面的舞弊風險。
△深圳證監局相關處罰決定書截圖
未識別長園集團子公司財務造假
大華所被罰沒超千萬
根據深圳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局對長園集團年報審計未勤勉盡責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和審理。經查明,大華所出具的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對長園集團這兩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盡勤勉責任。
行政處罰書顯示,大華所共有7方面問題,包括識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方面存在缺陷;應收賬款函證程式存在缺陷;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審慎評價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審慎評價在實施分析程式時識別出的異常關係;未合理運用職業判斷;合併報表時計算資料錯誤。
深圳證監局認為,大華所在對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等相關要求,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發表正確的審計意見,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而該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86.79萬元,並處以773.58萬元罰款;對4名涉事註冊會計師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書顯示,長園集團控股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園和鷹)透過虛構海外銷售、提前確認收入、重複確認收入、簽訂“陰陽合同”、專案核算不符合會計準則等多種方式虛增業績,導致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財務資料存在虛假記載。
行政處罰書顯示,註冊會計師劉基強、張洪富為長園集團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莫建民、陳良則為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以上四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
對於上述違法事實,大華所及代理人在相關聽證會上進行了申辯,並請求免予處罰,但其申辯意見未被深圳證監局採納。
國內最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
年內已三度被出具警示函
據介紹,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創立於1985年,是國內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是國內首批獲准從事H股上市審計資質的事務所,在國內約27個城市設立分支機構,目前國內擁有7000餘名員工,其中註冊會計師1500餘名,常年服務客戶上萬家。
Wind資料顯示,在目前的A股上市公司中,使用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審計機構的企業有447家,僅次於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的626家和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的602家。
但實際上,大華所也是監管機構處罰的常客,僅在今年前3個月,因過往執業審計過程中存在違規、未識別財報資料計算差錯,大華所已三度被監管機構出具警示函。
長期以來,作為資本市場守門人,會計師事務所相關“違規”行為備受各界關注,新證券法出臺後,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由資格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同時也強化了資本市場各利益主體應擔當起的法定責任。
據悉,新證券法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中介機構的勤勉盡責義務,如果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檔案,需要在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今年3月份,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表示,因涉嫌行政處罰和訴訟數量較多,近年來已有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被保險公司拒絕承保,在目前的監管形勢下,業務數量越多、規模越大的律師事務所越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
“新證券法下投資者的鉅額索賠不再只是口頭上的風險。”河南明商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慧峰表示,註冊制改革背景下,註冊會計師行業全方位的強監管已成事實,事務所只要觸及違法就會被處罰、被索賠。
在其看來,上市公司數量增多,為審計機構提供更多業務的同時,也帶來了挑戰,審計機構要跟進法律法規、執業準則、監管規則的變化而不斷凝聚專業優勢,才能贏得資本市場各方尊重。
涉案上市公司近年業績低迷
子公司財務造假案拖累業績至今
根據公開資料,作為本次涉案的上市公司,長園集團成立於1986年,專業從事工業與電力系統智慧化數字化的研發、製造與服務,主要業務包括兩個方面,分別為智慧電網裝置與能源網際網路技術服務、自動化裝備及整體解決方案。
2016年8月,長園集團出資18.8億元收購長園和鷹80%股權,增值率高達652.02%,因此形成高達16.07億元的鉅額商譽,但長園和鷹原股東亦承諾,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扣非淨利潤分別不低於1.5億元、2億元,累計扣非淨利潤不少於3.5億元。
但實際上,2016年和2017年,長園和鷹分別實現扣非淨利潤1.56億元和1.76億元,未實現業績承諾。按照約定,長園和鷹需向長園集團補償0.62億元,但未能履約,2018年,長園集團與長園和鷹之間爆發矛盾,雙方相互指責,陷入羅生門。
2019年3月,長園集團向證監會報案,稱長園和鷹原負責人尹智勇挪用應歸屬於長園和鷹及關聯公司的稅收扶持款,證監會隨後對長園集團立案調查。
2020年10月,長園集團等相關當事人收到深圳證監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書》,長園和鷹一系列財務造假行為被查明。根據相關法規,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長園集團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時任長園和鷹董事長、總裁尹智勇等11名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處3萬~30萬元罰款,總罰款214萬元。尹智勇等3人同時被分別採取3~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此外,記者注意到,此次長園和鷹財務造假被坐實,不僅殃及審計機構大華所,還引起投資者民事索賠訴訟,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其近年來業績低迷程度。
財務資料顯示,2018年至2020年,3年間,長園集團扣非淨利潤分別為-11.9億元、-5.81億元和1.04億元。
2021年度,長園集團再度陷入虧損,實現營業收入60.6億元,同比下滑2.01%,實現扣非淨利潤為-11.02億元,同比下滑1155.25%。虧損原因包括智慧板塊業務下滑、計提商譽減值、資產減值和投資者索賠訴訟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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