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日盛財富資產收警示函 存募集基金未備案等3項違規

由 由振山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8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湖北證監局釋出關於對武漢日盛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存在基金產品募集完畢未辦理備案手續的情形;

  二是存在未按要求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的情形;

  三是存在未妥善儲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的情形。

  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三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現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武漢日盛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2009年04月03日在武漢市江漢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陳巨林,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不含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等。股東為陳巨林、詹豔紅,二人分別持股80%和20%。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儲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儲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武漢日盛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武漢日盛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存在基金產品募集完畢未辦理備案手續的情形;

  二是存在未按要求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的情形;

  三是存在未妥善儲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三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