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老鼠倉?頭部券商IT人員鋌而走險 自營賬戶透露炒股“秘籍” 交易金額破億 監管出手:罰沒633萬


新型老鼠倉?頭部券商IT人員鋌而走險 自營賬戶透露炒股“秘籍” 交易金額破億 監管出手:罰沒633萬


新型老鼠倉?頭部券商IT人員鋌而走險 自營賬戶透露炒股“秘籍” 交易金額破億 監管出手:罰沒633萬

除了投資經理、交易員,還有誰有可能接觸到賬戶交易資訊?在查處趨同交易之時,IT技術人員或許同樣值得防範。

5月25日,廣東證監局公佈一起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廣發證券資訊科技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周某新,因在履職中可以實時獲取廣發證券某自營賬戶交易指令等未公開資訊,遂利用未公開資訊大肆交易,並明示親屬從事相關交易,從而招致監管處罰。

新型老鼠倉?頭部券商IT人員鋌而走險 自營賬戶透露炒股“秘籍” 交易金額破億 監管出手:罰沒633萬

就具體交易情況來看,監管認定周某新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額1.09億元,盈利281.3萬元;明示他人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趨同交易金額263.47萬元,盈利46.24萬元。最終,廣東證監局對其做出“沒一罰一”的處罰,並對明示他人交易行為罰款70萬元,合計罰沒金額達到633萬元。

IT工作人員獲取自營賬戶資訊

近年來,在監管不斷嚴查下,業內因“老鼠倉”情況遭遇處罰的情況已少之又少。從以往案例來看,進行趨同交易的往往是基金經理、投資經理、交易員等能夠直接獲取賬戶交易資訊的人。

而在此次處罰中,券商技術人員在履職中獲取自營賬戶資訊,再進行趨同交易,這樣的情況在業內並不多見。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周某新於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擔任廣發證券資訊科技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從事廣發證券O32恆生電子投資交易系統等交易系統的維護工作。

在履職中,周某新可以實時獲取廣發證券自營賬戶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資訊。

經查,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頻繁登陸自營O32系統,獲知了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資訊。

近水樓臺先得月,在知悉該自營賬戶的交易情況後,周某新開始了交易,並大方地將資訊透露給同胞知曉,最終導致其自身因“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和“明示他人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兩項違法事由而被監管處罰。

交易金額超億元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甚至不允許開立股票賬戶,這一點對於券商中後臺人員來說同樣適用。因此,此次周某新使用其親人賬戶進行相關交易。

據調查,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關係。周某新與周某明約定,由周某新將獲知的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未公開資訊傳遞給周某明,並安排周某明根據周某新的決策從事與未公開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使用的證券賬戶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兩個賬戶。

具體來看兩個賬戶的交易情況:

“周某明”賬戶於2015年9月開立,於2021年4月銷戶。該賬戶交易決策、交易資金來源於周某新,交易盈虧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擔。經計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證券賬戶同期或稍晚於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趨同交易股票128只,趨同交易金額1.06億元,盈利277.05萬元。

“周某1”證券賬戶則是在2019年5月開立,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該賬戶交易資金來源於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關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周某明實際操作“周某1”證券賬戶進行交易。經計算,上述期間該賬戶同期或稍晚於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趨同交易股票85只,趨同交易金額2634.74萬元,盈利46.24萬元。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周某新、周某明向“周某1”投入交易資金,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證券交易。期間,該賬戶同期或稍晚於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趨同交易股票2只,趨同交易金額327.04萬元,盈利4.26萬元。

全部計算下來,周某新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額1.09億元,盈利281.3萬元;明示周某明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趨同交易金額263.47萬元,盈利46.24萬元。

對此,廣東證監局認為,周某新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

《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合計罰沒633萬元

面對數百萬的罰沒金額,周某新對其違法行為提出了四點申辯意見:

其一,應以晚於廣發證券自營證券賬戶交易時間部分的趨同交易作為認定違法交易行為的範圍;

其二,周某新具備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資交易系自主決策開展,且自營O32系統“指令查詢”對應的操作日誌資料無法反映周某新知悉“何種”非公開資訊,應當以系統“綜合資訊查詢”項下有效性資料作為處罰基數;

其三,周某明於2021年1月16日才告訴周某新其使用周某1證券賬戶進行交易一事,在此之前周某新對周某明操作周某1證券賬戶一事並不知悉,不存在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其四,周某新家庭困難,過往品行良好,本案違法行為對證券市場造成的實質性危害較小,請求從輕處罰。

對於周某新要求以“晚於自營賬戶交易時間的趨同交易”作為認定違法交易範圍的意見,廣東證監局予以採納,並相應減少罰沒款數額。不過,對於其“自主決策”、“不知悉他人操作”、“危害較小”等申辯意見,監管並不認可。

廣東證監局指出,周某新將基於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開資訊用於為自身或他人謀利,破壞了資本市場秩序,本案處罰已經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對周某新從輕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廣東證監局對周某新作出以下處罰:

一、對周某新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81.3萬元,並處以281.3萬元罰款。

二、對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處以70萬元罰款。

綜合兩項違法事實,合計對周某新沒收違法所得281.3萬元,並處以351.3萬元罰款。也即,合計罰沒金額近6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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