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與在境內披露的內容保持一致

智通財經APP獲悉,1月7日,上交所釋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資訊披露事務管理》的通知: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進行資訊披露時,不在本所規定的資訊披露時段內的,應當在本所最近一個資訊披露時段內披露。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與在境內披露的內容保持一致。出現重大差異時,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本所說明,並披露更正或者補充公告。

全文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

第2號——資訊披露事務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資訊披露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水平和資訊披露質量,引導和督促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及相關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機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資訊披露及相關工作(以下簡稱資訊披露工作)適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指引的規定製定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保證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內容的完整性與實施的有效性。

第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明確負責本公司資訊披露的常設機構,即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由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制定和修改,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透過並披露。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有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規範與上市公司有關的資訊釋出行為。

第五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採用直通訊息披露和非直通訊息披露兩種方式。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透過本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電子化系統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提交資訊披露檔案,並透過本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以下統稱符合條件的媒體)對外披露。

第六條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時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境外證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資訊,同時在符合條件的媒體上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相關規定披露。

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進行資訊披露時,不在本所規定的資訊披露時段內的,應當在本所最近一個資訊披露時段內披露。

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與在境內披露的內容保持一致。出現重大差異時,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本所說明,並披露更正或者補充公告。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和本所相關規定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對內幕資訊的保密管理及在內幕資訊依法公開披露前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等作出規定。

第二章 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第八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結合資訊披露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所相關規則規定的披露要求,確定本公司的資訊披露標準,明確界定應當披露的資訊範圍。

第九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公司未公開資訊的傳遞、稽核及披露流程。

當出現、發生或者即將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或者事件時,負有報告義務的責任人應當及時履行內部報告程式。董事長在收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明確規定董事會秘書和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在資訊披露事務中的責任和義務,明確董事長對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承擔首要責任。

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執行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組織和管理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公司資訊披露工作。

董事會秘書需瞭解重大事件的情況和進展時,相關部門(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及人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回覆,並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明確,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資訊披露相關工作,併為董事會秘書和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資訊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建立有效機制,確保董事會秘書和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能夠及時獲悉公司重大資訊。公司財務部門、對外投資部門等應當對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履行配合義務。董事會應當定期對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改正。

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負責對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對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重大缺陷及時督促公司董事會進行改正,並根據需要要求董事會對制度予以修訂。董事會不予改正的,監事會應當向本所報告。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公司資訊披露檔案、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設定明確的檔案管理崗位及工作職責,特別應當確立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健全對公司未公開資訊的保密措施,明確應予保密的資訊範圍及判斷標準、界定內幕資訊知情人的範圍,明確內幕資訊知情人的保密責任,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核心人員使用網站、部落格、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釋出資訊進行必要的關注和引導,儘量縮小知情人員範圍,防止洩露未公開重大資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確立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並執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應當負責內部控制的制定和執行,保證相關控制規範的有效實施。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公司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公司對外發布資訊的流程,公司與投資者、中介機構、媒體等的資訊溝通制度,嚴格遵守公平資訊披露原則,保證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對控股子公司的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明確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報告制度、重大資訊的臨時報告制度以及重大資訊的報告流程,明確控股子公司應當報告上市公司的重大資訊範圍,確保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應予披露的重大資訊及時上報給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者董事會秘書。

上市公司應當要求控股子公司參照上市公司規定建立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公司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負責人是該部門及該公司的資訊報告第一責任人,同時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應當指定專人作為聯絡人,負責向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者董事會秘書報告資訊。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的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參照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相關重大資訊的範圍和通報流程,確保應予披露的重大資訊及時通報給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者董事會秘書,履行相應的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明確,當市場出現有關公司的傳聞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傳聞內容是否屬實、結論能否成立、傳聞的影響、相關責任人等事項進行認真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傳聞時應當儘量採取書面函詢或者委託律師核查等方式進行。

公司董事會調查、核實的物件應當為與傳聞有重大關係的機構或者個人,例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相關部門、參股公司、合作方、媒體、研究機構等。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中健全對資訊披露暫緩、豁免事項的管理,明確資訊披露暫緩、豁免事項的內部稽核程式,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在符合條件的媒體披露。

公司應當審慎確定資訊披露暫緩、豁免事項,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暫緩或豁免披露的資訊洩露。公司決定對特定資訊作暫緩、豁免披露處理的,應當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登記,並經公司董事長簽字確認後,妥善歸檔保管。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確立未履行資訊披露職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或者對公司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部門和人員規定明確的處分措施,以及必要時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的機制。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公司收到監管部門相關檔案的內部報告、通報的範圍、方式和流程。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定期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資訊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開展資訊披露制度方面的相關培訓,將資訊披露制度方面的相關內容通報給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

第三章 直通披露

第二十三條 本章所稱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上市公司透過本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電子化系統上傳資訊披露檔案,並直接提交至符合條件的媒體進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違反本所相關規定辦理直通披露業務,包括濫用直通公告發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違規釋出不當資訊等。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直通披露範圍由本所確定。公司資訊披露原則上採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本所可以根據公司資訊披露質量、規範運作程度等情況調整直通披露主體範圍。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強化資訊披露的責任意識,完善直通披露內部工作流程,嚴格按照本所相關規定編制資訊披露檔案,加強業務操作的風險防控,確保直通披露質量。

公司應當完整、準確地選擇公告類別,不得錯選、漏選公告類別,不得以直通公告類別代替非直通公告類別。

公司應當特別關注資訊披露檔案中涉及的業務引數等資訊的錄入工作,保證準確、完整地錄入業務引數等資訊。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可以在本所設定的下列4個資訊披露時段釋出資訊披露檔案:

(一)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盤後披露時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時段,披露時間為在單一非交易日或者連續非交易日的最後一日13:00-17:00。

本所可以視情況調整直通披露的具體流程及時間安排。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證所資訊網路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申請並妥善保管用於辦理資訊披露的數字證書及其密碼,嚴格管理移動端使用者授權。使用數字證書直接辦理或者授權使用者透過移動端辦理資訊披露的行為視同上市公司的行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透過本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電子化系統提交直通披露檔案後,應當自行檢視、確認相關檔案是否已在本所網站及時披露。如發現異常,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檔案後,應當儘快與本所聯絡並確認披露。

公司透過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提供資訊披露檔案的,應當及時自行與相關媒體確認資訊披露檔案的獲取、傳遞和刊登等事宜,並承擔相應責任。

資訊披露檔案經符合條件的媒體確認披露後,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銷。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透過直通披露業務辦理的資訊披露事項,出現錯誤、遺漏或者誤導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披露補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三十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術故障等原因,導致直通披露業務不能正常辦理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辦理資訊披露事項。

第四章 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所稱內幕資訊,是指《證券法》所規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以及《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內幕資訊知情人,是指《證券法》所規定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發生下列事項的,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報送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資訊:

(一)重大資產重組;

(二)高比例送轉股份;

(三)導致實際控制人或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權益變動;

(四)要約收購;

(五)發行證券;

(六)合併、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購股份;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所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範圍,根據內幕資訊的實際擴散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寫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並向本所報送,不得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重大錯誤。上市公司如發生本指引第三十三條所列事項的,報送的內幕資訊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三)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如有);

(四)相關事項的提案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如有);

(五)為該事項提供服務以及參與本次方案的諮詢、制定、論證等各環節的相關專業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如有);

(六)接收過上市公司報送資訊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經辦人員(如有);

(七)前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透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知悉內幕資訊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十五條 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應當包括:

(一)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二)所在單位、部門,職務或崗位(如有),聯絡電話,與上市公司的關係;

(三)知悉內幕資訊時間、方式、地點;

(四)內幕資訊的內容與所處階段;

(五)登記時間、登記人等其他資訊。

前款規定的知悉內幕資訊時間是指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或應當知悉內幕資訊的第一時間。

前款規定的知悉內幕資訊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會談、電話、傳真、書面報告、電子郵件等。內幕資訊所處階段,包括商議籌劃,論證諮詢,合同訂立,公司內部的報告、傳遞、編制、決議等。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發生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併、分立、分拆上市、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除填寫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製作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公司披露可能會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本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規定製作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

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載重大事項的每一具體環節和進展情況,包括方案論證、接洽談判、形成相關意向、作出相關決議、簽署相關協議、履行報批手續等事項的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等。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內幕資訊首次依法公開披露後5個交易日內,透過本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電子化系統提交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和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

公司披露重大事項後,相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充報送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及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包括髮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於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時向本所報送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是指首次披露籌劃重組、披露重組預案或披露重組報告書的孰早時點。

公司首次披露重組事項至披露重組報告書期間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終止重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未披露標的資產主要財務指標、預估值、擬定價等重要要素的,應當於披露重組方案重大變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時補充提交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組事項後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

第三十九條 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和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自記錄(含補充完善)之日起至少儲存10年。本所可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中的相關內容。

第四十條 內幕資訊知情人應當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報送工作,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寫相關資訊,並及時向上市公司報送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

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在報送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和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時應當出具書面承諾,保證所填報內幕資訊知情人資訊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並向全部內幕資訊知情人通報了有關法律法規對內幕資訊知情人的相關規定。

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並按照本指引要求報送。董事長為主要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的報送事宜。董事長與董事會秘書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書面承諾上籤署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對內幕資訊知情人報送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保薦人、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內幕資訊知情人相關報送規定及相應法律責任,督促、協助公司核實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並及時完成報送。

第四十三條本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要求及客觀需要,對內幕資訊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況進行核查。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內幕資訊登記管理的相關要求,及時向本所報送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和重大事項程序備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相關主體涉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的,本所將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編選自“上交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楚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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