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 琪
日前,上交所公佈了一份自律監管和市場服務事項清單。值得關注的是,在此份清單中,為了提升規則體系的友好性,上交所以“層次分明、體例清晰、易懂好用”為目標,針對現行規則體系規模龐大、層級豐富的特點,大力“合併同類項”和“刪減冗餘項”,對業務通知、指南等低位階規範進行整合歸併,對不適應市場發展需要的規則予以廢止。本次清理集中廢止了13件業務規則和33件業務指南,規則體系“瘦身”效果初顯。
實際上,上交所為規則體系“減負”,僅僅是資本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新證券法,切實落實“放管服”要求的一個縮影。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強調,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等。
截至目前,新證券法實施已5個月有餘,在此階段中,證監會系統均積極落實“放管服”要求。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於上市公司和資本市場而言,“放管服”有利於進一步簡化、最佳化原行政稽核流程,讓資本市場要素的配置更加便捷、更加市場化,促進對註冊制市場化改革的全面推行、接軌更加通暢。
今年7月底,證監會將涉及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及併購重組稽核的監管問答進行清理、整合,並以《<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5號》《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上市類第1號》重新發布。證監會方面表示,此舉全面落實新證券法等上位規定,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監管透明度,明確市場主體預期,釋放併購重組市場活力。
此前的7月初,證監會和銀保監會聯合修訂釋出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中也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申請材料並最佳化審批程式,刪除稽核環節對申請人籌建情況的現場檢查安排,改為“先批後籌”。
證監會7月30日召開的2020年系統年中工作會議暨警示教育大會也明確踐行“不干預”理念,構建資本市場良好的可預期機制,並強調要減少管制,大力推進“放管服”改革。
此外,《證券日報》記者從廣東證監局瞭解到,新證券法實行以來,該局認真落實“放管服”要求,進一步明確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備案、報告工作指引及相關審閱工作要求,有效發揮備案審閱工作在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取消或調整後的把關作用。包括及時在局網際網路站更新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釋出備案、報告事項清單,方便經營機構開展備案、報告工作;在梳理相關法律依據、總結備案審閱實踐做法的基礎上,制定證券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備案審閱指引等內部規程,規範備案審閱工作流程等。
在交易所方面,今年5月29日,深交所釋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下稱《指引》)。該《指引》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一方面整合納入原有交易與關聯交易等6個資訊披露備忘錄中行之有效的條款,做好規則“瘦身”;另一方面深化放管結合,放鬆和取消不適應發展需要的管制,激發市場活力,並針對市場關注多、呼聲高的事項,進一步明晰監管標準,提升規則適用效能。
“從目前來看,‘放管服’要求落實情況良好,很多行政許可都已取消,極大提升了資本市場效率。”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是踐行不干預理念,取消了很多不必要的審批事項,改為備案制;二是結合企業訴求與融資需要,對再融資和併購重組進行了實質性的鬆綁;三是優化了服務方式,很多線下報送方式都改成了線上無紙化申報。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落實“放管服”尤其是放鬆IPO企業的各種行政許可,放寬了企業上市門檻,讓監管責任後置。中國資本市場監管逐漸從IPO上市前監管向上市中監管演變,而監管核心不再是發行價,而是資訊披露透明度。在資訊披露充分的情況下,讓市場的歸市場,能夠使市場更好發揮資金融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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