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實責任化解村鎮銀行風險
如何化解村鎮銀行風險,是市場高度關注的話題之一。銀保監會近日釋出通知,從支援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兼併重組、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開展收購和注資、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等方面進行有效處置和化解風險。這些政策對於化解村鎮銀行風險將產生重要意義。
村鎮銀行是為有效解決農村金融服務需求而生的,在支援農戶和小微企業、助力縣域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紮根縣域、支農支小的金融生力軍,並完善了我國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金融組織體系,激活了農村金融市場。村鎮銀行規模雖小,但社會關注度非常高,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更受關注。從這個角度講,村鎮銀行的發展和風險處置直接關係到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區域金融穩定和金融風險防範。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村鎮銀行在發展中遇到了一些瓶頸,比如,資產規模小、經營成本高、不良貸款多、營利能力差等,致使個別機構風險比較突出。一些村鎮銀行沒有堅守支農支小定位,經營決策過於死板,失去靈活性和自身特色等,還有些村鎮銀行靠高息攬存度日,增加了負債成本,甚至貸款稽核把關不嚴,壘大戶、行業集中度較高,發放關係貸款、高風險貸款,加大了經營風險;還有的村鎮銀行經營模式僵化,最終導致“水土不服”,經營發展陷入困境,風險不斷暴露。
結合推進村鎮銀行風險處置和改革重組中存在的困難,銀保監會按照“分類處置、一行一策”原則,壓實主發起行風險處置牽頭責任,多措並舉推進風險處置,對於推動村鎮銀行補充資本、深化改革、化解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進一步加大風險處置力度。對村鎮銀行的風險處置包括增資擴股、兼併重組、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等。在兼併重組中,無論是“多縣一行”制,還是改建主發起行及其他行分支機構制,都將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和自願原則下推進,從而避免了“拉郎配”問題。對於高風險村鎮銀行可引入地方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並探索突破持股比例限制,至經營正常後再逐步達標,這有助於提高企業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風險處置的積極性。
另一方面,相關政策體現了普惠金融原則。化解金融風險,對高風險機構進行兼併重組的一個重要前提是,不削弱縣域金融服務,避免由於處置金融風險影響普惠金融的發展,影響對小微和“三農”的金融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對村鎮銀行風險處置明確落實發起行的相關責任,即補充資本責任和風險處置的牽頭責任。同時,對於個別處置意願不強、缺少處置能力,以及對高風險村鎮銀行處置工作行動遲緩、推進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標的主發起行,監管部門將採取推動優進劣出、監管約談、限期完成處置、暫停開辦新業務和新設分支機構、限制分紅及責令調整高管等監管措施。
村鎮銀行要按照監管要求,堅守市場定位,轉變經營理念,深挖深耕農村市場,切實做好支農支小金融服務工作,在服務鄉村振興中大有作為。隨著風險的不斷化解,村鎮銀行將迎來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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