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稅務
01
什麼樣的非居民企業需要參加彙算清繳?
答: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規定參加所得稅彙算清繳。
02
有哪些情形可以不參加非居民企業彙算清繳?
答: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彙算清繳期內已辦理登出;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滿足上述三種情形其一的即可不參加非居民企業彙算清繳。
03
非居民企業彙算清繳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答:非居民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非居民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END
【來源:北京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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