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有資產防流失底線如何夯實?國資委:提升剛性約束

由 許愛花 釋出於 財經

  新華社4月13日訊息,國有資產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必須守護好、發展好。近年來,國務院國資委在加強國資監管實踐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國有資產防流失底線如何夯實?國資監管改革怎樣牽引企業改革發展?記者近日就這些問題採訪了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

  嚴監督:打造出資人監督閉環

  問:國資委是如何強化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督的?下一步推動這項工作還有哪些考慮?

  答:近年來,國資委抓嚴抓實監督這一法定職責和主責主業,健全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機制,探索創新監督方式途徑,持續強化出資人監督效能。

  一方面,調整配置出資人監督力量,在強化規劃、財務、產權、考核等業務監督基礎上,組建綜合監督局統籌負責國有資產綜合監督工作,組建監督追責局歸口承擔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職責,形成業務監督、綜合監督、責任追究“三位一體”的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督機制,打造事前制度規範、事中跟蹤監控、事後監督問責的出資人監督閉環。另一方面,推動各央企加強內部控制、內部審計、重大風險防範以及違規責任追究等工作體系建設,保障企業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

  值得關注的是,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國資委推動出資人監督與紀檢監察、巡視、審計等監督的貫通協同,不斷增強問題線索共享、督促整改協同、責任追究協同等方面的監督合力。

  下一步,國資委將繼續在壓實綜合監督責任,提升審計監督效能,加強內控體系監督評價,強化審計問題整改,深化監督檢查成果運用和推動綜合監督隊伍建設等領域打出一系列“組合拳”,推動各類監督形成合力,為促進央企高質量發展、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提供堅強保障。

  防流失:提升剛性約束,讓監督“長牙齒”

  問: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受到各方關注,目前這項工作的進展與成效如何?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建立國有企業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經營投資責任。在國資委推動指導下,目前各央企初步形成了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到2020年底追責工作體系全覆蓋的改革目標已總體實現。

  從組織體系上看,國資委監督追責局專司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各央企成立了由集團負責人牽頭的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從制度體系上看,國資委出臺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一系列制度,各央企也出臺了細化追責情形和責任認定的配套制度;在工作機制上,搭建了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報告機制,成為及時掌握企業資產損失問題、遏制違規經營投資行為的重要抓手。

  在實踐中,我們注重提高制度執行力和剛性約束力,讓監督“長牙齒”。據統計,國資委直接組織和督促指導央企年均核查違規問題線索一千餘個,挽回資產損失或降低損失風險上百億元,責任追究上千人次。在追責力度持續“高壓”的同時,國資委強化典型問題通報,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組織開展對賭模式投資併購、商譽共性問題專項核查,實現監督關口前移;建立國資監管提示函、責任約談等工作機制,推動形成央企合規經營和穩健發展的長效機制。

  問:下一步這項工作如何深化?

  答:國資委將圍繞“監督體系更加成熟定型、責任追究更加精準有力、監管協同更加貫通聯動、監督效能更加系統提升”的目標來深化責任追究工作。具體舉措包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回頭看”,對新設立或投資併購企業有針對性地查缺補漏;聚焦集團管控、工程建設、資金管理、金融業務及衍生品等重點領域,加大違規問題線索查辦力度;推進央企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清單制定工作等。

  促發展:監管改革牽引企業改革

  問:推動監管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要守護好、發展好國有資產。請介紹下,國資監管改革是怎樣促進國企改革發展的?

  答:近年來,國資委綜合監督積極實施轉型升級,服務保障國資央企發展改革大局,各項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一是服務保障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實施。圍繞落實“十四五”規劃綱要和國企改革三年行動,聚焦國有資本佈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等加大監督頻次和力度,切實增強監督針對性、有效性。

  二是服務保障國資監管和履行出資人職責。重點開展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科技創新、提質增效等監督檢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中央企業2020年全年開展國資監管專項審計1萬餘項、管理類審計近1萬項。

  三是服務保障全面提升企業管理能力。結合企業自身特點,以內控目標為引領,透過開展內部控制有效性抽查評價,推動企業管理向流程化、規範化、精細化轉變,實現風險可控。

  四是服務保障審計問題整改落實。統籌推進審計整改工作,督促國家審計移送事項、重大政策跟蹤審計問題的整改落實,建立審計整改成效與幹部考核、任免等掛鉤的長效機制,中央企業2020年全年落實審計問題整改措施3.4萬條。

  (原題為:《完善監督防流失 深化改革促發展——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談強化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