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收入性質 變個人勞務所得為經營所得 影視、網路直播行業何以成偷逃稅重災區

  透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轉變收入性質,將個人勞務所得轉為經營所得,從而偷逃稅。近期,稅務部門公佈了幾起影視行業、網路直播行業等高收入群體偷逃稅案例,這種個人偷逃稅的主要方式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由於我國個人勞務所得與經營所得的計稅方式和稅率有較大差異,有人會透過一定的稅收籌劃來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目的,如果稅收籌劃不當或是主觀故意,就會產生偷逃稅的行為。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4項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統一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個人取得的經營所得單獨納稅,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比照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徵管法修訂工作小組專家成員施正文介紹,如果按照勞務報酬繳稅,最高邊際稅率可達45%,但是轉化為經營所得後,最高稅率為35%,避稅空間大。在實際徵稅過程中,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稅務部門可以採用核定徵收的方式對企業經營所得徵繳稅款,這又進一步加大了納稅人的避稅空間。

  核定徵收就是在無法準確識別納稅人具體財務情況下,按照法定的標準和規則,核定其應納稅額的行為和過程。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稅務部門將採用核定徵收的方式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通常而言,在核定徵收條件下,企業按照經營收入額乘以應稅所得率,再適用對應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在網路直播行業,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為例,若按照核定徵收方式,應稅所得率一般在10%-20%左右,這樣即便適用經營所得的35%最高邊際稅率,實際稅負率也只有3.5-7%。

  施正文說,核定徵收應當是在企業沒有賬或者被認定為假賬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企業應當建賬而不建賬或者已經建賬的,採用核定徵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由於目前我國對核定徵收還沒有統一標準,各地方出臺的相關征收辦法也標準不統一,一些高收入人群就利用這個漏洞偷逃稅。這其中,影視行業、網路直播行業是偷逃稅的重災區。

  今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日常稅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路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並採用查賬徵收方式申報納稅。同時,要定期開展稅收風險分析,結合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辦理情況,對存在涉稅風險的明星藝人、網路主播進行一對一風險提示和督促整改。11月22日,稅務部門公佈首批偷逃稅被查的網路主播雪梨和林珊珊,近一個月後,頭部主播薇婭也因偷逃稅被罰。迄今,已有上千名主播主動自查補繳稅款。

  王樺宇說,面對新業態的出現,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了鼓勵和積極支援的態度,加之“放管服”改革後,稅務機關的監管改為“事中事後”模式,相對後置的監管方式給了網路直播從業人員可乘之機,而主播和從業人員自身的納稅意識、稅法的遵從度等也有待提高。各方面準備不足,導致出現了行業性的稅務風險和偷逃稅款的現象。

  從監管角度,目前直播行業稅收徵管的一大難點就是如何判定個人收入性質,執行中也多有爭議。在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內容涵蓋廣泛且存在一定交叉,網路主播收入構成較複雜,給收入性質的認定帶來了困難。

  施正文感慨,隨著直播經濟體量的增大,如果監管不跟上,國家的稅收流失將會非常嚴重,同時還會給社會公平帶來嚴重的損害,也會對培育正確的社會價值觀產生不良影響。他認為,稅務部門應當根據經濟業態的變化,實時調整稅務監管的方向和重點。

  這位著名的財稅法學者建議,稅務機關未來應把集中查處和基礎管理建設結合起來,既要依法加強稅務檢查,也要加強稅法宣傳教育和納稅輔導,為全行業主播納稅做好基礎性管理和服務工作,提高稅法遵從意識和能力。同時,加強對提供稅收籌劃諮詢服務的涉稅中介機構的監管。

  施正文說,目前,很多稅收籌劃已經越過了法律的紅線。對於絲毫沒有經濟實質而主要以不繳稅或少繳稅為目的到“稅收窪地”設立空殼公司等行為,應該成為未來重點監管的方向,“這實質上就是偷逃稅行為”。

  王樺宇期待稅務部門以此次直播行業查稅為契機,規範核定徵收的管理以及考慮稅率結構的適度最佳化問題。

  本報北京12月21日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張均斌 來源:中國青年報 ( 2021年12月22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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