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陳琳)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針對社會各方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資料殺熟”等熱點問題,《指南》明確,認定平臺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指南》以《反壟斷法》為依據,共六章24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和附則等內容。《指南》界定平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及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等基礎概念,提出對平臺經濟開展反壟斷監管應當堅持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則。考慮到平臺經濟的複雜性,《指南》強調,界定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市場需要遵循《反壟斷法》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平臺經濟特點進行個案分析。
結合平臺經濟特點,《指南》明確了壟斷協議的形式,對其他協同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對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達成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軸幅協議以及認定平臺經濟領域協同行為的具體方式、執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說明,並細化了寬大制度規定。
針對社會各方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資料殺熟”等熱點問題,《指南》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指南》還詳細列舉了認定或者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的依賴程度、市場進入難易程度等。同時,《指南》逐一細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表現形式,如不公平價格行為、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促進平臺經濟領域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王俊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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