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引導典當行更好為中小微企業、居民個人提供融資服務

5月29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釋出關於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為進一步規範典當行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壓實監管責任,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典當行業規範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升服務效率,完善准入管理

(一)做好證照銜接。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告知辦理登記註冊的典當行需要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典當經營許可證》,並書面承諾在取得許可證前不從事典當業務活動。對於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申請或者申請未被批准的典當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勸導其變更名稱、業務範圍或者登出;對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會公示。

(二)審慎穩妥准入。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嚴格把關、明確責任、公開透明、公正廉潔原則,審慎穩妥開展《典當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變更等工作,把好市場準入關。對新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的典當行,要持續跟蹤半年以上,監督是否存在抽逃註冊資本、違規違法經營等情況。

(三)完善准入管理。支援社會信譽良好、經營管理規範、資本實力雄厚、財務狀況穩健、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的市場主體設立典當行、開展典當業務。即日起,不再對典當行增加註冊資本設定前置條件;鼓勵已設立的典當行增加註冊資本,增強抵禦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四)規範人員管理。典當行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記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負有個人責任;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被有關部門聯合懲戒。

(五)最佳化審批服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典當經營許可證》發放、變更工作中增強服務意識,寓管於服,最佳化改進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因地制宜實施“一窗受理”,切實減輕申請人負擔。

(六)共享許可資訊。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發放、變更、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資訊推送至典當行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

二、依法合規經營,穩健有序發展

(七)依法合規經營。典當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堅決抵制“套路貸”、“砍頭息”、非法集資、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八)迴歸典當本源。典當行應當迴歸民品典當業務本源,逐步壓縮房地產典當業務比重,專注細分領域,提升鑑定評估能力,培育差異化、特色化競爭優勢。

(九)改進收當服務。收當時典當行應當核對當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查驗當物並予以登記,要求當戶提供當物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當戶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對當物的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

(十)合理確定息費。典當當金利率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及浮動範圍執行,當金利息不得預扣。典當行應當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向當戶收取綜合費用,且不得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費率上限。鼓勵典當行改進服務,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綜合融資成本。

(十一)依法處置絕當。典當行應當採用協議折價或者協議拍賣、變賣的方式及時處理絕當物,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拍賣、變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變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應當繼續向當戶追償。

(十二)嚴守行為底線。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集資、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對外投資;透過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或渠道融資;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壓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督管理

(十三)壓實各方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內典當行實施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落實。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委託地市級、縣區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年審等部分監管工作。同時,建立專職監管員制度,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要與被監管物件數量相匹配。

(十四)實施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典當行的經營規模、服務物件、內部管理水平、信用狀況、風險狀況等,對典當行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十五)加強日常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訊化技術加強對典當行的非現場監管。典當行應當按要求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年度審計報告等資料;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檔案、資料,並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十六)加大處罰力度。典當行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四、整頓行業秩序,實現減量增質

(十七)細化認定標準。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認定為“失聯”企業:無法取得聯絡;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絡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絡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報。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認定為“空殼”企業:近6個月未開展收當、續當、贖當、絕當物處置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十八)加強資訊公示。對“失聯”或者“空殼”企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透過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資訊共享和聯合懲戒、加大向社會公示力度、採取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措施等方式,引導其主動退出典當行業。

五、實施簡政放權,最佳化營商環境

(十九)減輕企業負擔。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每年選取1/3的典當行進行年審,三年內實現年審全覆蓋,減輕典當行年審負擔。同時,年審期限延長為6個月,起止時間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

(二十)方便當票領取。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本著“安全、便民”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做好當票發放工作,方便典當行當票領取。

(二十一)出臺扶持政策。鼓勵各地出臺風險補償、獎勵、貼息等政策,扶持典當行業發展,引導典當行更好為中小微企業、居民個人提供融資服務。

(二十二)提供融資支援。鼓勵和支援商業銀行與依法合規經營的典當行合作,按照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三)發揮協會作用。地方典當行業協會要積極發揮作用,加大對典當行業的宣傳和普及力度,提升社會認知度;引導企業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持續提升從業人員合規意識、內控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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