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創力集團控股股東資金佔用 實控人石華輝遭監管關注</p>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7日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中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20〕0067號)顯示,經查明,2019年7月3日,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力集團”,603012.SH)以現金方式向公司控股股東中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等交易對方收購浙江中煤機械科技有限公司63.96%股權。 

  收購完成後,中煤科技成為創力集團控股子公司。2020年4月29日,根據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和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專項審計說明》,2019年12月,中煤集團因暫時性資金週轉借用中煤科技資金。前述資金週轉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2019年度佔用累計發生額為1467.33萬元,佔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0.51%;2019年期末佔用資金餘額為1458.33萬元,佔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0.50%。上述佔用資金於2020年3月26日前已全部歸還。 

  創力集團透過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東中煤集團提供借款,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公司與控股股東中煤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3條、第1.5條、第2.4條等有關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石華輝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時任總經理管亞平作為公司經營管理決策人員,時任財務總監於雲萍作為公司財務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常玉林作為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均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負有相應責任。上述有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以及其在《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宣告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上交所認為,鑑於上述資金佔用金額和佔比較小,且已歸還,可以酌情予以考慮。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決定對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中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時任董事長石華輝、總經理管亞平、財務總監於雲萍、董事會秘書常玉林予以監管關注。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創力集團成立於2003年9月27日,註冊資本6.37億元,於2015年3月20日在上交所掛牌,當事人石華輝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董事長,截至2020年3月31日,上海巨聖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634.59萬股,持股比例10.42%,中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二大股東,持股6475.84萬股,持股比例10.17%,中煤機械集團-財通證券-19中02EB擔保及信託財產專戶為第三大股東,持股2750.00萬股,持股比例4.32%,中煤機械集團-財通證券-19中01EB擔保及信託財產專戶為第六大股東,持股2100.00萬股,持股比例3.3%。 

  石華輝自2014年9月14日起任創力集團兩屆董事長,任期至2020年9月12日。上海巨聖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3月9日,註冊資本5500萬人民幣,石華輝為法定代表人,中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50.50%。中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10月21日,註冊資本5180萬人民幣,石華輝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持股比例51.00%。 

  創力集團於2019年6月4日釋出的《關於收購浙江中煤機械科技有限公司63.96%股權暨關聯交易的公告》顯示,為了進一步拓展公司高階煤礦裝備的產品種類,提升煤礦客戶一體化服務的綜合競爭力,公司擬以現金方式向中煤集團、石華輝、石良希收購浙江中煤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合計63.96%的股權,收購金額為4.77億元,其中以現金2.01億元收購中煤集團持有的中煤科技27.04%的股權,以現金1.40億元收購石華輝持有的中煤科技18.83%的股權,以現金1.35億元收購石良希持有的中煤科技18.09%的股權。本次交易完成後,公司將持有中煤科技63.96%的股權,楊勇等7名自然人持有剩餘36.04%的股權。本次交易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籌資金或銀行併購貸款,資金來源不涉及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但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本次交易轉讓方承諾,中煤科技2019年、2020年、2021年的扣非淨利潤分別不低於人民幣6500萬元、7530萬元、8740萬元,公司與轉讓方就業績承諾約定了業績補償條款。 

  創力集團於2020年4月29日釋出的《立信會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關於對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的專項說明》公告顯示,中煤集團存在2019年度非經營性佔用累計發生金額1467.33萬元,償還累計發生金額9.00萬元,期末佔用資金餘額1458.33萬元,佔用形成原因為往來款。 

  《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透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三)註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事項,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3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5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透過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4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以及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宣告並說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宣告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階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5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2.2條規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資訊對外公佈,協調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遵守資訊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資訊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階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資訊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資訊洩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覆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瞭解各自在資訊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並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規定: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監管物件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有關人員; 

  (五)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檔案;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八)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並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並按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0〕0067號 

  關於對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中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 

  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創力集團,A股證券程式碼:603012; 

  中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石華輝,時任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管亞平,時任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玉林,時任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於雲萍,時任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經查明,2019年7月3日,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力集團或公司)以現金方式向公司控股股東中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集團)等交易對方收購浙江中煤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科技)63.96%股權。收購完成後,中煤科技成為公司控股子公司。2020年4月29日,根據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和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專項審計說明》,2019年12月,中煤集團因暫時性資金週轉借用中煤科技資金。前述資金週轉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2019年度佔用累計發生額為1,467.33萬元,佔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0.51%;2019年期末佔用資金餘額為1,458.33萬元,佔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0.50%。上述佔用資金於2020年3月26日前已全部歸還。 

  公司透過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東中煤集團提供借款,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公司與控股股東中煤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3條、第1.5條、第2.4條等有關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石華輝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時任總經理管亞平作為公司經營管理決策人員,時任財務總監於雲萍作為公司財務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常玉林作為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均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負有相應責任。 

  上述有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以及其在《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宣告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鑑於上述資金佔用金額和佔比較小,且已歸還,可以酌情予以考慮。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上海創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中煤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時任董事長石華輝、總經理管亞平、財務總監於雲萍、董事會秘書常玉林予以監管關注。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保證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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