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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不得有七項禁止行為

由 戚國慶 釋出於 財經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為規範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強化風險管控,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9月11日,銀保監會下發《組合類產品實施細則》。

《組合類產品實施細則》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首單組合類產品行政許可,改為設立前2個工作日進行登記。二是明確產品投資範圍。組合類產品可以投資銀行存款、債券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股票、公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保險資金投資的組合類產品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規定,非保險資金投資的組合類產品投資範圍依據《產品辦法》由合同約定。三是嚴格規範面向合格自然人銷售的產品,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度對同類產品的銷售要求進行管理。四是強化監管,明確七項禁止行為,劃定監管紅線;對違規行為依規採取監管措施;按照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監管評級對產品投資範圍和銷售物件實施差異化監管。

具體來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是讓渡主動管理職責,為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二是開展或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三是違反真實公允確定淨值原則,按照事先約定的預期收益率向投資者兌付本金及收益,或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等構成實質上剛性兌付的行為;四是分級組合類產品投資於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或者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五是以投資顧問形式進行轉委託,轉委託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六是以任何形式進行違規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七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