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論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之二:防止“低劣差”公司進入股市

10月9日晚,國務院釋出《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出了六個方面的17項重點舉措。這也足見我國政府部門對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工作的重視。

上市公司質量是股票市場的基石。股市有沒有投資價值,投資者對股市有沒有信心,這些都是由上市公司質量決定的。因此,國務院重視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問題,這是抓住了資本市場的關鍵所在。因此,“意見”的釋出對於資本市場的發展來說是一項具有積極意義的事情,是市場的一大福音。

重要的是相關部門要把“意見”落到實處。就“意見”提出的六個方面17項具體措施來說,還是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的。把17項具體措施落實到位,顯然是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而從六個方面來說,涉及到股市的多個方面,是不能偏廢的。不過,根據本人對股市的瞭解與理解,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防止“病從口入”這一關至關重要,也即是要防止“低劣差”公司進入股市。如果放任“低劣差”公司進入股市,那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就是空談。

如何把守住股市的“入口關”?歸根到底是要把好企業上市關以及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關。對此,“意見”提出了綱領性的指導意見。比如,支援優質企業上市,促進市場化併購重組。這種說法是原則性的,要將其落到實處就需要有具體化的相關措施出臺。從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防止“低劣差”進入股市的角度來說,至少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四論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之二:防止“低劣差”公司進入股市
首先是要最佳化發行上市標準。這一點也是“意見”中提出來的。但如何最佳化發行上市標準,這在落實過程中是需要面對的一個現實問題。畢竟目前IPO的大環境是全面推行、分步實施證券發行註冊制,同時也要求新股發行上市標準要增強包容性,並且還強調要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如此一來,不少人的理解是,新股上市的條件降低了。但“意見”強調的是支援優質企業上市,而不是放行“低劣差”上市,因此,在最佳化發行上市標準時,“優質企業”是一個很重要的標準。這也是與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相對應的。

但什麼樣的企業是“優質企業”呢?這一點市場上並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有一點應該是可以肯定的,既然是“優質企業”,那麼,這樣的企業至少要在同行中高於“平均水平”。比如,作為傳統的公司來說,其營收、盈利、利潤率等應在同業的平均水平線之上。而作為新興公司、高科技類公司來說,不僅要有核心競爭力,而且其科研投入至少也需要在同行業的平均水平之上。因此,作為“優質企業”來說,顯然不是資訊披露透明就可以的。最佳化發行上市標準,“優質企業”這根紅線不能踩,要真正做到只有優質企業才能上市。

其次,支援優質企業上市,就必須打擊那些假優質企業“混上市”的行為,也即打擊欺詐發行行為。這個問題實際上是管理層乃至高層都非常重視的一個問題。關鍵在於如何落到實處,要加大對欺詐發行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比如,欺詐發行公司必須強制退市,同時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包括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這其中尤其是要加大判刑的力度,如欺詐發行的主要責任人判罰刑期不低於15年。此外,要切實賠償投資者的經濟損失,這一條必須落到實處。

其三,“低劣差”進入股市還有一個途徑就是上市公司的併購重組,因此,對於上市公司的併購重組,包括現金購買資產,也需要嚴格把關。併購重組是上市公司容易進行利益輸送的一個重要環節,上市公司通常是以高溢價收購向公司大股東或相關利益中人進行利益輸送,而收購的資產不少就是“低劣差”,這些資產收購進來後甚至成了上市公司的包袱。因此,這個“入口關”必須守住。對此,需要實行董監高重大事項責任制。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未達到預期要求的,不僅要追究董監高的經濟責任,而且還應宣佈其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管人選,構成違法犯罪的,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透過這種追責的方式來確保併購重組的質量,進而達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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