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王宏)訊,銀保監會今日釋出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對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督管理,適用主體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等,將於12月1日起實施。
業內人士表示,《辦法》進一步規範了非壽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要求,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匹配精算能力、內部體系和資訊系統形成,與償二代二期工程從管理實效出發提升經營能力的理念一致。此外,《辦法》參照了部分壽險業務的做法,再根據財險實踐總結而成的。特別是對對小型的財險公司內控制度上有了更明確的指引,同步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立健全配套體系 對內控制度指引更明確
畢馬威保險行業諮詢合夥人、英國精算師劉皓宇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辦法》進一步規範了非壽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要求,要求保險企業建立健全配套精算能力、內部體系和資訊系統形成,與償二代二期工程從管理實效出發提升經營能力的理念是一致的。
具體而言,此次規則有以下特點一、界定專業標準:明確規定的非壽險業務各類準備金的標準,並且涵蓋了精算模型、關鍵假設等技術要點。二、強調閉環管理:全面覆蓋準備金評估的整個管理過程,強化準備金評估相關內控管理機制和資訊系統管理。三、監管有力保障:強化了準備金工作的強監管屬性,從監管活動、監管報告和違規責任等方面督促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陳禹彥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辦法》對於準備金的制度要求,其實是參照了部分壽險業務的做法,再根據財險實踐總結而成的。《辦法》對內控制度上有了更明確的指引,對小型的財險公司,尤其是新的業務種類不齊全的財險公司有很好的指引作用,但同步也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要配齊相應的人員,具體甚至還要對內部系統等軟硬體作出相應升級和改進。
銀保監會方面也表示,2005年頒佈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較早,財險行業關於準備金計提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其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相關要求和市場變化,需要透過系統性的修訂來進行完善。此外,《試行辦法》存在一些與償二代監管制度不相適應的規定,因此需要進行相應修訂。
明確法律責任 防範違規經營風險
陳禹彥還表示,關於法律責任這一部分,《辦法》對編制和提供虛假的準備金評估報告、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以及相關報表檔案和資料的行為相關法律後果做了一個明確,除了業務限制以外,對責任人還可以進行罰款和撤銷資格的處罰。從歷來的監管處罰上看,編制和提供虛假檔案是最為常見的處罰事由之一,比如對於各項準備金,對於股東變化,對於保費收入等情況,保險公司一旦編報遺漏,都會面臨監管的整改建議甚至是處罰。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根據監管處罰的情況來看,中華聯合財險曾因錯誤列支員工薪酬,導致財務報表少計工資費用受到處罰,華海財險曾因為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資料,公司治理不規範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陳禹彥指出,《辦法》對於準備金的真實披露提出了具體要求,也是為了防範某些公司違規經營導致經營不善,引發金融風險,侵害投保人權益,引發不好的社會影響。尤其在財險機構的短期意健險等網際網路業務普及的背景下,違規經營會面臨很大風險。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辦法》的釋出,一是使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與會計準則及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做到了協調統一。二是對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各項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了梳理,形成一套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三是補齊了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短板。《試行辦法》在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存在缺失,準備金監管實踐中也出現分支機構準備金隨意調節、準備金有利進展釋放等問題,因此本次修訂工作重點針對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及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