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聯合發文規範平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 對網際網路巨頭將有何影響?
財聯社(北京,記者 姜樊)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近日發文再度對平臺經濟進行規範,將嚴格規範平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同時,檔案重申平臺企業應斷開支付工具與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線,依法治理支付過程中的排他或“二選一”等行為。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檔案明確提及嚴控平臺企業投資入股“地方金融組織”,這在此前的表態中並不多見。監管此舉將督促網際網路平臺進一步落實此前監管對其進入金融行業的相關要求,預計平臺相關戰略投資將會受到限制。
嚴控平臺企業投資入股地方金融組織
在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釋出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落實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嚴格審查股東資質,加強穿透式監管,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嚴格規範平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督促平臺企業及其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嚴格落實資本金和槓桿率要求。
有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此次監管提及的“地方金融組織”或主要是指小貸公司。當前,各類網際網路平臺為使用者提供信用貸款等產品,主要是透過由各地方金融局審批的小貸公司。
博通諮詢金融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認為,監管此舉意在督促平臺企業及其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嚴格落實資本金和槓桿率要求。持有小貸或消費金融牌照的平臺槓桿率都會被嚴格要求,進一步補充資本金將是必然選項。預計未來網際網路平臺會加大和銀行等機構合作,並逐漸迴歸助貸平臺本質。
“嚴格准入是防範金融風險加速傳導的措施之一。”一位網際網路金融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大型網際網路企業開展金融業務若未嚴格管理,則可能帶來市場壟斷、監管套利、資料安全和保護、資訊科技監管有效性,以及更易觸發系統性風險等一系列問題。而加強嚴格市場準入、嚴格金融業務准入和持牌經營,可以強化功能監管,保持監管一致性,從而有效防範上述風險的發生。
不過,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網際網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歐陽日輝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從金融的角度來講,此次《意見》並未提出有超出市場預期的要求。因此預計不會對行業造成更大的影響。
重申應斷開支付工具與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線”
此次《意見》中還重申,強化支付領域監管,斷開支付工具與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線,依法治理支付過程中的排他或“二選一”行為,對濫用非銀行支付服務相關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加強監管,研究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若對平臺企業不加以約束,容易出現一些大型支付機構迫使合作企業在選擇合作支付渠道上出現排他或“二選一”行為。這限制了支付市場競爭,還容易影響金融體系安全。大型支付機構依託背後的平臺,以資本為紐帶盲目跨界擴張、追求大而全的發展模式。平臺企業實際上已經形成了集支付、信貸、基金、保險、證券的“金控集團”,部分業務和機構遊離在法律和監管之外,金融風險隱蔽性、複雜性和傳染性更強。
王蓬博亦表示,監管層要求“斷開支付和相關金融產品的不當連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資金流在平臺體系內閉環迴圈,比如信貸業務的資金流不能和支付賬戶形成閉環。防止資金流和資訊流交叉巢狀帶來的監管難題和閉環效應。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監管層曾多次提及“斷開支付工具與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線”。去年底央行等多部委下發的《金融產品網路營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提供營銷服務,不得在支付頁面中將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作為支付選項,以預設開通、一鍵開通等方式銷售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過,亦有業內人士指出,目前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產品不當連線並沒有直接明確具體標準。如未來“信用付”產品是否能夠繼續存在於支付選項中等有待監管明晰。
此外,該《意見》還重申,要規範平臺數據使用,從嚴監管徵信業務,確保依法持牌合規經營;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加強營銷行為監管,確保披露資訊真實、準確,不得勸誘超前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