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釋出

《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釋出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釋出《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明確,醫療美容廣告屬於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釋出或者委託釋出醫療美容廣告;廣告主釋出醫療美容廣告,還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製作、代理、釋出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並嚴格按核准內容釋出。

醫療美容廣告是指透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美容服務的商業廣告。《指南》指出,市場監管部門要對以下情形予以重點打擊:一是違背社會良好風尚,製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二是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做廣告。三是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專案。四是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五是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做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後效果對比或者做證明。六是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七是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美容廣告。八是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九是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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