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電子違規收監管函 關聯交易203萬元未及時信披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0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日前釋出關於對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129號)。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宏達電子”,300726.SZ)於2021年8月19日披露《關於追認與關聯方共同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2019年8月至12月期間公司多次與關聯自然人梁雪飛、陳庚蘭進行共同投資,構成關聯交易,累計交易金額202.8萬元。公司未針對前述關聯交易及時履行審議程式及資訊披露義務。

  宏達電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3條、第10.2.11條的規定。請宏達電子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宏達電子公告顯示,梁雪飛為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毛雲武的配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梁雪飛為公司關聯自然人,本次交易構成與關聯方共同投資。

  陳庚蘭為公司原財務負責人,已於2019年1月30日離任,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本次交易發生時,陳庚蘭離任未滿12個月,仍然為公司關聯自然人,本次交易構成與關聯方共同投資。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本規則和本所釋出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以下簡稱“重大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3條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 30 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11條規定:上市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本規則10.2.3條、10.2.4條或者10.2.6條的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主體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係的其他關聯人。

  已按照10.2.3條、10.2.4條或者10.2.6條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範圍。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129號

  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於2021年8月19日披露《關於追認與關聯方共同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2019年8月至12月期間公司多次與關聯自然人梁雪飛、陳庚蘭進行共同投資,構成關聯交易,累計交易金額202.8萬元。公司未針對前述關聯交易及時履行審議程式及資訊披露義務。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3條、第10.2.11條的規定。

  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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