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數字市場法》經濟評估報告概要

  歐盟《數字市場法》草案公佈後,歐盟委員會聯合研究中心(JRC)成立了一個有關平臺問題的高水平經濟學家小組。經濟學家小組受命進行的工作主要是依據既有的研究成果和證據,為歐盟《數字市場法》(DMA)提出獨立的經濟學意見。

  儘管仍然存在一些重要細節有待討論,專家組對《數字市場法》的主要內容基本上達成了共識。本報告提供的經濟學觀點有助於增強《數字市場法》應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型數字平臺的能力。

  守門人及其義務

  傳統競爭政策的方法主要基於:(i)相關市場界定,(ii)市場力量評估以及(iii)在必要情況下采取充足的救濟措施。不過,在數字領域,運用這種方法存在困難且顯得較為遲緩。在此背景下,專家組認可歐盟委員會界定守門人時採用的絕對規模門檻方法,以及透過準自動的方式施加守門人義務,這些方式將更加適用。此外,在定義平臺和作業系統時的一些模糊之處,可能是賦予歐盟委員會靈活處理許可權的必要代價。

  對於法案的第五條和第六條,專家組向歐盟委員會提出一個雙管齊下的改進建議。具體方式為:(a)創設一個規定禁止行為的黑名單,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才能夠獲得豁免;(b)創設一個灰名單,原則上所規定的行為都是反競爭的,但可以證明其具有促進競爭效應,效率抗辯的證明責任由守門人承擔。

  搭售、捆綁和自我優待

  專家組建議規定將自我優待行為歸類為非法行為(即列入黑名單)。搭售和捆綁銷售可能被認定為反競爭行為,不過守門人可以提出效率抗辯(即列入灰名單)。

  廣告

  線上目標廣告市場是一個高度集中且不透明的市場。法案第5條(g)款和第6條(f)款聚焦於市場透明度無疑是非常有益的,但是,無論在結構方面還是行為特徵方面,這些條款仍顯得聚焦不足。在結構方面,“公開展示”的廣告技術鏈上可能存在數個不同的展示層級;在行為特徵方面,仍然存在透過自身的營銷技術棧排他性地展示商品的行為,或者限制與同樣作為技術中介的競爭對手的互操作性。

  應用商店

  應用商店透過為供方和需方提供交易場所來創造價值,此外,還能夠提供質量和安全保證以及更好的使用者體驗。然而,應用商店能夠索取的價格表明,其能夠獲取交易收入的超常份額;特別是,應用商店能夠持續獲取包括續費在內的售後市場收入。應用商店收取的這些高價鎖定消費者和供應商的直接結果,一旦消費者選擇了某個平臺,就缺乏實現多歸屬性可行的替代平臺。值得注意的是,可以透過規制的方式培育市場競爭或直接進行價格控制,不過由此造成的競爭挑戰在於,可能會失去高質量且高流動性的應用程式市場所帶來的好處。為了應對潛在的消費者損害,專家組贊同第5條和第6條為應用商店規定的相關義務。例如,第5條(b)款允許企業使用者向核心平臺服務之外的終端使用者進行營銷,第5條(c)款允許終端使用者透過除了守門人核心平臺服務之外的其他方式訪問平臺內容、使用訂閱和其他服務。

  資料共享

  《數字市場法》規定了守門人資料共享的義務,以減少其對所收集資料的獨佔性控制。這些義務旨在消除平臺內部的市場扭曲,包括平臺的自我優待及其與企業使用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以及相互競爭平臺之間的市場扭曲。所有救濟措施均需在資料驅動型網路效應的成本和收益之間進行權衡,其中許多措施賦予使用者下載自身資料的權利。鑑於資料可攜性面臨相關技術、法律和經濟的障礙,專家組探討了另一種替代性方案,即賦予個人就地查閱終端使用者資料的權利。如果規定守門人僅負有允許企業使用者訪問與終端使用者互動資料的義務,意味著對於透過跨越企業和終端使用者的資料聚合所產生的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守門人仍然是由此產生的社會價值的唯一受益者。專家組注意到,更詳細的披露將使平臺整個企業使用者活動的資料集置於公共領域,或者可以經過某種程度的聚合和模糊處理之後實現資料共享,這種資料彙集方式的代價是資料價值的降低。

  合併與收購

  大型守門人收購小公司可能存在不同目的,包括對潛在的競爭對手先發制人(反競爭效應)和引入新產品以補充現有資產組合(促進競爭效應)。併購對創新也有顯著影響,同時包括新入初創企業和在位守門人的創新。2000年以來,GAFAM(谷歌、蘋果、臉書、亞馬遜和微軟)大量收購中存在著不盡相同的情況,由此可以看出併購政策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然而,有一點似乎是明確的:傳統的審查和決定標準在數字領域幾乎不能發揮作用。專家小組注意到,除了通知義務外,《數字市場法》幾乎沒有涉及守門人更多的合併行為。

  法律執行

  競爭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的資訊不對稱,通常同時存在於經典競爭案例分析的三個步驟之中:相關市場界定、行為分析和救濟措施。《數字市場法》以一個步驟取代了傳統上通常耗時的三步驟分析程式,填補了相應的資訊差。平臺一旦被簡單的營業額和使用者數量標準認定為守門人,將承擔第5條和第6條的所有義務,而第8條和第9條的豁免規定則非常有限。在此情況下,歐盟委員會將不再需要(i)研究使用者的替代模式以劃定市場,(ii)分析一家公司的特定行為或其目的的影響,以及(iii)設計適當的救濟措施,此舉將大幅減少執法所需資料。是故,擬出臺的《數字市場法》會顯著改善歐盟委員會的資訊劣勢,因為守門人認定只需要有限且易於核實的資訊,並且會準自動地導向相關補救措施或義務。

  在法律遵守方面,《數字市場法》賦予了歐盟委員會幾項調查權力,最顯著的是對資料和演算法進行現場檢查。此外,第24條似乎賦予了委員會相當廣泛的權力,以便“採取必要行動監測各項義務得到有效執行和遵守的情況”,其中包括任命外部專家和審計員。專家組建議,在平臺內進駐輪崗式審計小組開展相關行為實驗,以評估演算法和資料使用情況。

  公平

  專家組基本上同意《數字市場法》的FRAND條款,但注意到法案沒有提供公平的確切定義和判斷方法。透過從法律和技術上分離平臺的終端垂直服務和底層基礎設施,使守門人和第三方主體適用同等的訪問條件,以此可以實現FRAND條款的可操作性。對於第三方主體和守門人而言,能夠以同等條件進入市場並訪問市場資料。由於歐洲和美國所採用的傳統消費者福利標準僅僅侷限於雙方之間,作為判斷標準的依據可能並不充分。相比之下,守門人居於第三方,實現著三方主體之間的互動。由於守門人極有可能提供了利用一邊市場補貼另一邊市場,有必要制定更平衡的生產者和消費者福利標準。進一步而言,透過識別幾種危害形式並開展選擇實驗更精確地評估市場價值,可以推進測量方式的科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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