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多層次資本 市場的有機聯絡,更好發揮各市場的功能,拓寬上市渠道,激發 市場活力,為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差異化、便利化服務,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務 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 49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 簡稱新三板)掛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轉板上市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市場導向。順應市場需求,尊重企業意願,允許符合條件的掛牌公司自主作出轉板決定,自主選擇轉入的交易所及板 塊。提高轉板上市透明度,稽核過程、標準全部公開。
(二)統籌兼顧。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加強溝通協調,做好制度規則 的銜接,促進各板塊協調發展,保障企業合法權利。
(三)試點先行。堅持穩起步,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選擇一個板塊試點。試點一段時間後,評估完善轉板上市機制。
(四)防控風險。強化底線思維,切實防範轉板上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做好應對極端情況和突發事件的準備,確 保平穩實施。
二、主要制度安排
(一)轉入板塊範圍。試點期間,符合條件的新三板掛牌公 司可以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二)轉板上市條件。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 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掛牌公司轉板上 市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 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 提出差異化要求。
(三)轉板上市程式。轉板上市屬於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 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由上 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稽核並作出決定。轉板上市程式 主要包括: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提出轉板上市申請,交易所 稽核並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企業在新三板終止掛牌並在上 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轉板上市保薦。提出轉板上市申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 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上市保薦人。鑑於新三板 精選層掛牌公司在公開發行時已經保薦機構核查,並在進入精選 層後有持續督導,對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保薦要求和程式可以適 當調整完善。
(五)股份限售安排。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股份限 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計算掛牌公司轉板上市後的股份限售期時,原則上可以扣除在精選層已經限售 的時間。上交所、深交所對轉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董監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規定。
三、監管安排
(一)嚴格轉板上市稽核。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 轉板上市稽核機制,依法依規開展稽核。交易所在轉板上市稽核 中,發現轉板上市申請檔案資訊披露存在重大問題且未做出合理 解釋的,可以依據業務規則對擬轉板上市公司採取現場檢查等自 律管理措施。轉板上市的稽核程式、申報受理情況、問詢過程及 稽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明確轉板上市銜接。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強化精選層掛 牌公司的日常監管,督促申請轉板上市的掛牌公司做好資訊披露, 加強異常交易監管,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轉板上市稽核溝通機制,確保稽核尺度基本 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建立轉板上市監管銜接機 制,就涉及的重要監管事項進行溝通協調,及時妥善解決轉板過 程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
(三)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保薦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 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深交所相 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資料進行 充分核查驗證並發表明確意見。交易所在轉板上市稽核中,發現 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未按照規定履職盡責的,可以依據業 務規則對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採取現場檢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四)加強交易所稽核工作監督。上交所、深交所在作出轉 板上市稽核決定後,應當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對 上交所、深交所稽核工作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交易所稽核 工作進行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
(五)強化責任追究。申請轉板上市的掛牌公司及相關中介 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對於轉板上 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上交所、 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等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 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等依據有關法律 法規及本指導意見,制定或修訂有關業務規則,明確上述有關安 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