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罰款3060萬!牛散操控20家券商44個賬戶,交易超11億元!散戶出借賬戶可能涉嫌違法

由 鈄翠娥 釋出於 財經

本文轉自:券商中國

3月10日,北京證監局披露了對樊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自2018年2月7日起,樊暉使用實際控制的44個賬戶組成的賬戶組交易“國城礦業”。其在持股比例超過5%後,未按法律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至2019年4月18日,扣除賬戶組內賬戶之間成交金額,賬戶組限制轉讓期內累計交易金額高達11.20億元。北京證監局對樊暉處以3060萬元罰款。

記者注意到,樊暉控制的44個賬戶,分別來自20家券商。這44個賬戶中有37個開立的是信用資金賬戶,也意味著樊暉可能使用了大量的槓桿資金。

另外,這些賬戶的主人也應該引起注意,在新證券法實施背景下,出借自己賬戶的行為也是違法的,最多會被處以50萬元的罰款。

控制44個賬戶交易超11億元

據北京證監局披露,當事人樊暉,男,1969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區。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暉實際控制使用44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國城礦業”。賬戶組交易“國城礦業”由樊暉決策,交易資金來源於樊暉自有及籌集資金。

具體來看,自2018年2月7日起,樊暉控制使用賬戶組連續交易“國城礦業”。截至2018年7月3日收盤,賬戶組累計持有“國城礦業”5478.60萬股,佔公司當時已發行股份的4.82%。

2018年7月4日,賬戶組繼續買入“國城礦業”,首次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截至收盤,賬戶組累計持有5808.43萬股,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11%。北京證監局指出,樊暉在持股比例超過5%後,未按法律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另外,樊暉持有“國城礦業”首次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賬戶組繼續交易“國城礦業”。直至2019年4月18日,賬戶組競價買入累計成交2753.50萬股,累計成交金額3.16億元;大宗交易買入累計成交527.90萬股,累計成交金額5870.01萬元;競價賣出累計成交6781.66萬股,累計成交金額8.13億元;賬戶組內賬戶之間成交金額6732.51萬元。扣除賬戶組內賬戶之間成交金額,賬戶組限制轉讓期內累計交易金額11.20億元。限制轉讓期內,賬戶組持有“國城礦業”比例最高為公司已發行股份的6.2%。

被罰3060萬元

北京證監局稱,樊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北京證監局決定對樊暉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樊暉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綜上,對樊暉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併合計處以3060萬元罰款。

據瞭解,樊暉控制的44個賬戶來自20家券商。上述44個賬戶,有37個是信用資金賬戶,這也意味著樊暉可能使用了大量的槓桿資金。

出借自己的股票賬戶也違法

記者注意到,上述案例中的44個賬戶均來自於他人,所適用的法律是舊版的證券法,也就是2005年的證券法。在舊版證券法背景下,沒有限制個人出借自己股票賬戶。不過,現在新的證券法,對個人出借自己股票賬戶做了明確的禁止規定,且最高可以罰款50萬元。

對於出借自己股票賬戶的行為,目前已經有處罰案例了,投資者需要警惕。

2021年底,上海證監局公佈的一份行政處罰意義非同一般。該案例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例公開對出借個人股票賬戶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

上海證監局的行政處罰顯示,經查明,李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09年8月至調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開誠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開誠投資”)董事長“李某1”、副總經理劉某等人的安排下,開誠投資股東李某將本人華泰證券賬戶出借給開誠投資使用。

在涉案期間,李某賬戶有2791萬元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於開誠投資,並由劉某在開誠投資辦公場所操作李某賬戶交易“廈工股份”等多隻證券,前後買入金額累計為2708.98萬元。

上海證監局稱,李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反規定出借自己證券賬戶的行為。

上海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責令李某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同樣是去年底,山東證監局也開出了類似罰單。

根據山東證監局的罰單資訊,2020年7月底至調查日,郎某某將自己的股票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依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郎某某非法出借自己股票賬戶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責編:李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