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監管排查人身險來年給付與退保風險

由 郎文芬 釋出於 財經

  新華社上海12月22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 黃蕾)記者21日從相關渠道獲悉,銀保監會近日下發內部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人身險公司排查2021年滿期給付與退保風險。

  從記者拿到的相關通知來看,此次風險排查的重點是四類業務和產品。

  一是5年期以下產品。主要是從產品設計、銷售策略、保單收益等角度,充分、合理預估和分析產品在較短年限內的退保情況。防範短期內集中退保可能造成的流動性風險。

  二是保單收益可能低於客戶預期的產品。包括紅利分配水平顯著低於客戶預期的分紅險產品,結算利率顯著低於客戶預期的萬能險產品,存在較大浮虧的投連險產品等。防範因保單收益不及客戶預期可能引發的投訴糾紛風險。

  三是期交產品。人身險公司應採取排查客戶資訊不真實保單、老年投保人保單、客戶回訪不成功保單、存在投訴糾紛的保單、失效保單、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費的保單等方法,篩查有風險的期交產品。

  四是前期可能存在銷售誤導問題的產品。如銷售過程中存在“存單變保單”、承諾收益、混淆繳費期與保險期、隱瞞真實繳費期等誤導行為,易引發非正常給付和退保風險的產品。

  針對重點渠道和網點,監管部門也提出了排查要求。比如,在代理渠道應重點關注三類網點:存在“貸款客戶被捆綁購買保險產品”的銷售網點;可能存在銷售誤導的網點,摸清網點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向客戶承諾收益、“存單變保單”、長險短做等誤導行為;已終止代理合作關係的網點,尤其是既往業務量較大的績優網點。

  對於排查情況,銀保監會要求各人身險公司首先應制定風險應對預案,其次要抓好客戶服務工作。同時,要求各銀保監局加大日常監管和責任追究力度,對風險防控工作不到位,或瞞報、漏報的公司從嚴採取監管措施;對處於業務調整期、投訴糾紛較多或發生非正常給付與退保事件的公司,應重點監督其風險排查和風險防控工作情況,發現應排查到風險但未排查到,或排查到風險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應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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