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9日訊 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釋出的《關於對珠海市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珠海市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理科技”)2018年10月29日向證監會提交首發申請,2019年9月2日撤回申請。經查,證監會發現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項:
公司2015年至2016年使用個人銀行賬戶收支貨款,其中2015年體外收取銷售貨款7084萬元、體外支付採購貨款6999萬元,2016年體外收取銷售貨款1330萬元、體外支付採購貨款1126萬元;2014年至2018年,該個人銀行賬戶向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轉出資金373.27萬元。公司提交的申報財務報表及招股說明書未如實反映和披露上述資訊。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傑理科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珠海市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8月30日,註冊資本3.71億人民幣。招股書顯示,公司自設立以來一直從事積體電路的設計與研發,主要從事射頻智慧終端、多媒體智慧終端等系統級晶片(SoC)的研究和開發。
傑理科技控股股東為珠海高齊,其持有公司股份2.52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70%。公司實際控制人為王藝輝、張啟明、張錦華、胡向軍,四人合計直接持有公司19.49%股份,透過珠海高齊間接控制公司70%股份,直接和間接合計控制公司89.49%股份。
公司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譚永豐、李林。
傑理科技擬在上交所主機板公開發行不低於4001萬股,擬募資5.87億元,分別用於藍芽SoC晶片及應用技術升級專案、智慧影片監控SoC晶片及應用技術升級專案、研發中心建設專案。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檔案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檔案,或者拒絕答覆中國證監會稽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珠海市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珠海市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10月29日向我會提交首發申請,2019年9月2日撤回申請。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項:
公司2015年至2016年使用個人銀行賬戶收支貨款,其中2015年體外收取銷售貨款7,084萬元、體外支付採購貨款6,999萬元,2016年體外收取銷售貨款1,330萬元、體外支付採購貨款1,126萬元;2014年至2018年,該個人銀行賬戶向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轉出資金373.27萬元。公司提交的申報財務報表及招股說明書未如實反映和披露上述資訊。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