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腳踏車公司賣不合格產品被罰 為中路股份子公司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0日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寶處〔2022〕132022000126號)。上海永久腳踏車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產品。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0.2636萬元,罰款0.2636萬元。 

  

永久腳踏車公司賣不合格產品被罰 為中路股份子公司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2年1月7日收到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單(編號:WZJC21273),反映在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當事人上海永久腳踏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腳踏車(規格型號:TDT536Z,生產日期:2021年9月17日),經中機科(北京)車輛檢測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工程機械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判定為不合格。2022年1月18日,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產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1年9月17日,當事人生產電動腳踏車(規格型號:TDT536Z,生產日期:2021年9月17日)4輛用於對外銷售。2021年11月16日,上述產品經抽樣檢驗,導線佈線安裝、短路保護專案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經中機科(北京)車輛檢測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工程機械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判定為不合格。2021年9月22日,當事人將上述產品全部售出,銷售價659元/輛。貨值金額2636元,違法所得2636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鑑於當事人案發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違法事實,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在法定幅度內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外,決定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陸佰叄拾陸元整;二、罰款人民幣貳仟陸佰叄拾陸元整。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路股份”,600818.SH)年報顯示,上海永久腳踏車有限公司(年報中簡稱“永久公司”)為上市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上市公司擁有的“永久”腳踏車商標曾獲首屆“中國馳名商標”等多項榮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寶處〔2022〕132022000126號 

  當事人:上海永久腳踏車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310115669416219N 

  住所:上海市寶山區真大路560號12幢1層01室、2層01室 

  法定代表人:顏奕鳴 

  身份證號碼:310101196208272411 

  聯絡電話:13585539812 

  聯絡地址:上海市寶山區真大路560號12幢1層01室、2層01室 

  我局於2022年1月7日收到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單(編號:WZJC21273),反映在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當事人上海永久腳踏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腳踏車(規格型號:TDT536Z,生產日期:2021年9月17日),經中機科(北京)車輛檢測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工程機械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判定為不合格。2022年1月18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產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透過詢問當事人、收集產品銷售出庫單等方式,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經查明:2021年9月17日,當事人生產電動腳踏車(規格型號:TDT536Z,生產日期:2021年9月17日)4輛用於對外銷售。2021年11月16日,上述產品經抽樣檢驗,導線佈線安裝、短路保護專案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經中機科(北京)車輛檢測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工程機械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判定為不合格。2021年9月22日,當事人將上述產品全部售出,銷售價659元/輛。貨值金額2636元,違法所得263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詢問筆錄、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及委託雙方身份證影印件、銷售出庫單、退回入庫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單》(編號:WZJC21273)、檢驗報告等。 

  我局於2022年3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寶罰告〔2022〕132022000126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案發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違法事實,我局決定在法定幅度內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外,決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陸佰叄拾陸元整; 

  二、罰款人民幣貳仟陸佰叄拾陸元整。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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