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控制整體槓桿率,券商收益互換業務再迎監管規範,對保證金管理提出四項要求

財聯社(上海,記者 盧丹、黃靖斯)訊,繼12月3日中證協釋出《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後,財聯社記者獲悉,中證協還對券商收益互換業務的保證金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

中證協對收益互換業務保證金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四項,其一要求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掛鉤標的為股票、窄基股票指數及其產品、信用債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合約名義本金的100%,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泰君安相關業務負責人接受財聯社採訪表示,加強保證金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這有助於控制市場的整體槓桿率,降低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這是業務未來能做大做強的重要保障。

中證協明確收益互換保證金管理規範

近日,中證協制定釋出《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加強掛鉤標的管理提出了方向性要求,即明確掛鉤標的應當具備公允的市場定價、良好的流動性,不得掛鉤私募基金及資管計劃等私募產品、場外衍生品;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掛鉤標的白名單制度和穿透核查機制。

在財聯社記者從券商處獲悉的《關於保證金管理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中,中證協對收益互換業務的掛鉤標的相關保證金管理作出明確規範。

旨在控制整體槓桿率,券商收益互換業務再迎監管規範,對保證金管理提出四項要求

一、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掛鉤標的為股票、窄基股票指數及其產品、信用債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合約名義本金的100%,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證券公司與單一交易對手方開展權益類收益互換交易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公司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應當覆蓋交易或衍生品風險敞口,且不低於與單一對手方開展的多頭或空頭名義本金孰高的25%:

(1)多頭或空頭收益互換掛鉤股票不少於50只,且單一股票對應的合約名義本金佔多方或空方股票對應的合約名義本金的比例不高於5%;

(2)多頭與空頭收益互換掛鉤標的的過去一年相關係數不低於80%;

(3)多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與空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的比例不低於80%且不高於120%;

(4)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掛鉤其他標的,有對應期貨或集中交易品種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同一品種的期貨或集中交易品種對應保證金比例;證券公司掛鉤寬基股票指數及其產品,無對應期貨品種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四、證券公司與同一交易對手方同時開展上述交易的,對應掛鉤標的的保證金比例應分別計算,不得透過向交易對手方支付保證金等方式突破保證金管理要求。

中證協表示,協會將根據監管要求、市場和業務發展情況、交易商合規風控能力和水平,適時調整上述保證金管理要求。

國泰君安相關業務負責人接受財聯社採訪表示,《管理辦法》對於部分交易對手是允許以授信形式開展業務,保證金管理更多是針對掛鉤標的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進行了綜合的考慮,透過設定不同的保證金比例管控標的交易對手風險。加強保證金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這有助於控制市場的整體槓桿率,降低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這是業務未來能做大做強的重要保障。

僅41家券商具備開展收益互換業務“牌照”

中證協在釋出《管理辦法》時表示,自2012年試點以來,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穩步發展,市場需求逐步擴大,在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求、提升證券公司專業服務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隨著業務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有制度規則已明顯不適應業務發展需要。

為此,協會組織制定了《管理辦法》,從交易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交易標的及合約管理、保證金管理、風險控制、禁止行為、資料報送及監測監控、自律管理等八個方面對收益互換業務提出了規範要求,旨在推動證券公司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和合規風控水平,促進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健康發展。

國泰君安相關業務負責人認為,從國際和國內的實踐經驗來看,收益互換作為重要的場外衍生品,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也是場內衍生品市場的重要補充。中國收益互換市場的發展目前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跟國外發展路徑及規模等比較,還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間。

“此次收益互換新規是對過往創新業務展業的規範,對一些模糊地帶進行了清晰化的處理,旨在推動證券公司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和合規風控水平,促進收益互換業務健康發展。衍生品業務實際是一個依賴於健全的法律和合規體系的業務,制度越規範,法律體系越完善,收益互換市場會發展得越好。”該負責人談到。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的第一點即是嚴格交易商管理。中證協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收益互換業務應當具備場外期權交易商資質,並使用專用對沖賬戶開展對沖交易。

這意味著,中證協對於開展收益互換業務的券商設定了門檻,證監會認可的場外期權一級交易商或協會備案的場外期權二級交易商,可以開展收益互換業務。未獲得交易商資質的證券公司,只能與交易商開展基於自營目的的收益互換交易,不得與客戶開展收益互換交易。

截至目前,場外期權一級交易商僅有8家,分別為廣發證券、國泰君安、華泰證券、招商證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證券、申萬宏源。

旨在控制整體槓桿率,券商收益互換業務再迎監管規範,對保證金管理提出四項要求

場外期權二級交易商合計33家,合計僅41家券商具備開展收益互換業務的資質,這一數量僅為全行業證券公司數量約三分之一。

西部證券非銀分析師羅鑽輝表示,與徵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辦法》並未對一級和二級交易商在互換業務層面進行區分。

此外,對於已實際開展業務的券商,中證協要求,應自行制定整改計劃,在一年內有序了結存量業務。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存續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

場外衍生品集中度逐步下行,收益互換集中度維持高位

12月1日,中證協釋出的第11期《場外業務開展情況報告》顯示,10月,證券公司場外金融衍生品業務新增初始名義本金6096.05億元,較上期減少2458.48 億元,環比減少28.96%;截至10月末,未了結初始名義本金為 1.96萬億元,較上期增長 674.13 億元,環比增長 3.55%。

其中,收益互換業務新增初始名義本金3590.09億元,較上期減少1264.20億元,環比減少26.04%;截至本期末,未了結初始名義本金9830.53元,較上期增長 361.23億元,環比增長3.81%。其中,融資類收益互換新增為零,未了結名義本金為零。

從業務集中度來看,場外衍生品業務集中度總體趨於減弱,10月合計下降2.35個百分點,已是連續3個月呈下行趨勢。

但收益互換業務集中度非常明顯,前五名規模維持在85%以上水平,已形成頭部效應。10月收益互換業務新增規模排名前五的證券公司新增初始名義本金共 3126.68 億元,佔本期新增總量的 87.09%,環比上升1.13個百分點。

旨在控制整體槓桿率,券商收益互換業務再迎監管規範,對保證金管理提出四項要求

中金公司非銀團隊認為,對於衍生品業務而言,其核心競爭力包括業務資質(僅八家券商獲一級交易商資格)、資本實力、先發的規模優勢,以及領先的產品設計、風控系統、和機構銷售渠道;頭部券商已在上述方面建立起了全面且持續強化的領先優勢。

平安證券非銀團隊認為,本次新規旨在推動證券公司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和合規風控水平、促進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長足健康發展。而頭部券商新增收益互換牌照優勢,在定價能力、風控能力、客戶儲備、資本實力等方面佔據顯著優勢,將持續受益。

國泰君安相關業務負責人介紹,國泰君安在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和利率互換等業務上都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包含證券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的場外衍生品年度業務量保持在近兩萬億元人民幣名義本金的規模,服務了大量客戶,也有效協助了客戶管理相關風險。在上述業務的基礎上,國泰君安也推出了避險業務品牌,國泰君安避險業務旨在為客戶提供遍及權益、利率、信用、匯率、大宗商品、碳排放權等多資產類別的綜合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透過交易、產品、服務等方式,協助客戶在不確定的市場中有效地管理風險。收益互換業務作為國泰君安避險業務未來重要的組成部分,必將也會在服務客戶進行風險管理的角度創造更多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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