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會計師所收警示函 執業科隆股份年報審計3宗問題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2日訊 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網站公佈的《關於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6號)顯示,經查,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在科隆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隆股份”,300405.SZ)2019年年報審計專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審計證據充分性不足
控制測試未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採購與付款穿行測試、銷售與收款迴圈穿行測試未取得充足的審計證據仍得出控制有效並得到執行的審計結論。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
二、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應收票據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對科隆股份部分票據存在超期、未及時兌付的情況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對子公司新增固定資產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對2019年科隆股份子公司瀋陽華武建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購置大額資產,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三是存貨監盤程式執行不到位。科隆股份及其子公司四川恆澤建材有限公司存貨監盤底稿中,未對監盤過程進行描述,無法判斷存貨監盤工作的完成情況及存貨監盤差異的處理情況。四川恆澤存貨監盤計劃表中描述的抽查比例與存貨抽盤記錄表中記錄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資訊等特定專案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四是分析程式未執行或執行不到位。未對科隆股份存貨、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管理費用及四川恆澤存貨、營業收入、管理費用、應收賬款、開發支出、研發支出等科目執行必要的分析程式或執行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式》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五是長期股權投資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在科隆股份對收購四川恆澤形成的商譽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下,大信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對母公司個別報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值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六是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在對貨幣資金執行函證程式過程中,未對部分銀行賬戶進行函證,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部分銀行賬戶函證無發函快遞單或快遞單存在異常,無法證明審計人員對函證保持了控制。對部分銀行賬戶詢證函存在回函不符的情況,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也未作出說明。在對應收賬款函證過程中,個別客戶函證發函地址與其註冊地址不一致,審計人員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且未作審計說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二十一條的規定。
三、其他執業問題
一是底稿編制及稽核日期早於報表日。存在初步業務活動底稿編制日期及複核日期早於財務報表日的情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八條的規定。
二是重大錯報彙總表記載前後矛盾。一般風險評估重大錯報彙總表與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彙總表確定的關鍵審計事項前後矛盾。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八條的規定。
綜上,遼寧證監局判定,大信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大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大信成立於2012年3月6日,註冊資本4970萬人民幣,執行事務合夥人為吳衛星、胡詠華。官網顯示,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簡稱大信)創建於1945年,重建於1985年,是我國第一合夥所。重建後,經過30多年的發展,已發展為立足北京、分所遍佈全國,常年為3000餘家客戶,業務收入規模長期穩居中注協百強所排名前列,系內資“八大所”之一。目前大信總部(註冊地)設在北京,在全國設有30家分支機構;目前擁有合夥人百餘位,註冊會計師超1200人,員工4100餘人。
科隆股份成立於2002年3月31日,註冊資本2.22億元,於2014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姜豔為第一大股東,持股8744.87萬股,持股比例39.31%。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6號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經查,我局發現你所在科隆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隆股份)2019年年報審計專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審計證據充分性不足
控制測試未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採購與付款穿行測試、銷售與收款迴圈穿行測試未取得充足的審計證據仍得出控制有效並得到執行的審計結論。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
二、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應收票據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對科隆股份部分票據存在超期、未及時兌付的情況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對子公司新增固定資產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對2019年科隆股份子公司瀋陽華武建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購置大額資產,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三是存貨監盤程式執行不到位。科隆股份及其子公司四川恆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稱四川恆澤)存貨監盤底稿中,未對監盤過程進行描述,無法判斷存貨監盤工作的完成情況及存貨監盤差異的處理情況。四川恆澤存貨監盤計劃表中描述的抽查比例與存貨抽盤記錄表中記錄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資訊等特定專案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四是分析程式未執行或執行不到位。未對科隆股份存貨、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管理費用及四川恆澤存貨、營業收入、管理費用、應收賬款、開發支出、研發支出等科目執行必要的分析程式或執行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式》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五是長期股權投資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在科隆股份對收購四川恆澤形成的商譽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下,你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對母公司個別報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值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六是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在對貨幣資金執行函證程式過程中,未對部分銀行賬戶進行函證,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部分銀行賬戶函證無發函快遞單或快遞單存在異常,無法證明審計人員對函證保持了控制。對部分銀行賬戶詢證函存在回函不符的情況,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也未作出說明。在對應收賬款函證過程中,個別客戶函證發函地址與其註冊地址不一致,審計人員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且未作審計說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二十一條的規定。
三、其他執業問題
一是底稿編制及稽核日期早於報表日。存在初步業務活動底稿編制日期及複核日期早於財務報表日的情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八條的規定。
二是重大錯報彙總表記載前後矛盾。一般風險評估重大錯報彙總表與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彙總表確定的關鍵審計事項前後矛盾。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八條的規定。
你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地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