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石偉
“我當時剛畢業,對理財沒有經驗,是在銀行工作人員要求下購買的理財產品,現在出現這麼大虧損,到底誰該為此負責?”3月13日,武漢女生小王網上發帖稱,2020年她貸款買了一套房。一年後提前還款時,被銀行告知非VIP客戶需要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才能抵扣違約金。在理財銷售員推薦下,小王購買了8.3萬元理財產品,一年後虧損超過40%。她稱,其間,她多次詢問對方意見,對方建議她長線持有,“要做時間的朋友”。
銀行大樓
小王認為銀行提前未告知違約金免除條件,未進行風險告知而推薦理財產品,她整個過程是依照對方建議進行,理財產品大幅度虧損,銀行作為專業機構應為此負責。
銀行則表示,銀行的銷售和建議無強迫性,小王作為成年人應該為自己負責;銷售過程未以錄音錄影方式進行風險告知,僅作為內部員工違規的處罰依據,與產品虧損的後果無關。
律師認為,銷售過程存在捆綁銷售和霸王條款嫌疑,如果風險告知程式缺失則銀行存在違規,應承擔賠償責任。
女生稱提前還貸被推薦買理財產品 虧損超40%被建議“做時間的朋友”
2020年5月,剛畢業兩年的小王在武漢購買了一套自己的房子,為此在樓盤對口的中國銀行(湖北自貿試驗區武漢片區分行)貸款170萬。
她稱,簽訂貸款合同時,銀行房貸員工田某告知她,還款滿一年可以申請提前還款,但是要支付一筆違約金,銀行有減免違約金政策,可以幫她申請減免。
2021年5月,小王申請提前還款,在約定辦理還款的前一晚,田某電話告知她,她達不到減免違約金的標準。“他說之前維護客戶的系統搞錯了,核查發現我不是中高階客戶,不能免除提前還款的違約金。他讓我多準備幾萬塊錢,可以購買他們理財產品成為中高階客戶。”
小王與銷售員聊天記錄(受訪者供圖)
次日,田某將小王帶到銀行理財部,一名張姓員工接待了小王,田某隨後離開現場。小王稱,田某透過計算器,在白紙上核算後告知她,至少需要購買10萬元的理財才能拉平那1.6萬元違約金。
“她介紹說這款理財產品是知名理財經理操作,她們自己都購買了不少,6個月封閉期滿可贖回,會有10個點的收益。”小王稱,當時考慮到可以減免違約金,以及對銀行專業性的信任,就向父母借了4萬元,加上卡里的餘額,一共購買了8.5萬元的理財基金。
“沒想到封閉期內就虧了1.2萬元,我問銷售員怎麼辦,她說再等等看。封閉期結束後繼續虧,她跟我解釋說是市場原因,讓我要學會做時間的朋友,讓我繼續持有。”小王說,直到虧損達到3.2萬時,對方在手機上按步驟指導她將持有的基金轉換為另外兩款產品,但虧損情況沒有好轉,最終虧掉3.5萬元,虧損幅度超過40%。
小王認為,簽訂貸款合同時銀行未告知違約金減免標準,到了約定還款時間,她被臨時通知購買理財才能減免違約金,自己並無其他選擇;自己剛畢業,對房貸政策和理財產品不熟悉,基於對銀行和銀行員工專業性的信任購買了產品,整個過程是在對方指導下進行,對方作為專業人士應該為虧損負責。
銀行稱理財銷售程式違規只是內部處罰依據 與產品虧損責任無關
3月6日,小王分別與田某和銀行理財部的唐律師進行了溝通。
田某介紹,小王是中國銀行系統的熟人介紹來的,當時確實告知她網點有免除違約金的許可權,自己會幫她進行申請,但因為太匆忙未告知她免除的條件。“後來發現她達不到免除標準,怪我多嘴向她推薦購買理財產品。”
理財部董姓負責人陪同一名唐姓律師接待了小王。唐律師稱,小王作為成年人,被告知要麼支付違約金要麼購買一定額度的理財產品時,有自主選擇權;銷售員推薦理財產品時,提到10%的收益、不少同事也購買了,只是陳述客觀事實,不存在欺騙;基金虧損時,銷售員建議小王繼續持有,也僅僅是建議,所有環節都無強迫行為,小王應該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無論小王是23歲還是30歲,法律意義上滿16歲就是成年人,不能以自己涉世未深、對理財不瞭解,就要求銀行為虧損負責。銀行和員工不能因為是專業人士就來負這個責任。”唐律師介紹,小王在購買理財產品前,填寫了風險評估報告,顯示她有理財經驗,對理財產品有足夠認知。
小王表示,風險評估報告是在銷售員指導下填寫,按照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銷售員應該口頭對她正式進行風險告知,並全程錄音錄影存檔。“當時沒有做這個程式,我諮詢過銀監會,沒有這個程式就是違規。她當時問我有沒有買過理財,我說只買過一週100元的產品,不知道這算不算有經驗。我希望銀行調取錄音錄影資料。”
唐律師表示,無法把所有資料都拿給小王看,有時候因為熟人關係,員工將操作流程簡化,沒有將風險提示過程錄音錄影,但這種違規只是內部處罰員工的依據,與理財產品的虧損沒有關係。
3月15日,封面新聞記者聯絡該行理財產品負責人董某,對方記錄下記者的單位後表示,事件只針對客戶解答,不接受媒體採訪。
律師:銀行涉嫌捆綁銷售理財產品 風險提示違規應承擔賠償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客戶與銀行事先約定提前還貸,並詢問了免除違約金事宜,銀行員工告知有免除政策,但未主動告知客戶免除標準,銀行具有過錯。“違約金事宜屬於特別條款,應當特別告知,用粗線或者劃線註明,沒告知的話可以認定為不知情。”
對此,北京市煒衡(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坤志有不同看法。黃坤志認為,免除違約金是銀行放棄自己的權益對客戶的增值服務,未告知免除的標準,在法律層面無過錯,但在服務客戶角度銀行應該告知更多資訊,以免客戶與銀行之間資訊不對稱。
對於“小王是成年人可以自主選擇違約金或者理財產品”的說法,付建認為小王並無自主選擇權。“銀行相對於個人處於優勢地位, 小王提前還貸時被告知要支付違約金或購買理財產品,出於趨利避害考慮,她只能選擇購買理財。這涉嫌捆綁銷售和霸王條款。”
黃坤志認為,從合同角度看小王確實有多種自主選擇,可以選擇放棄提前還款,也可以選擇支付違約金。“問題的重點是選擇購買理財產品時,銷售員的銷售過程是否違規。”
黃坤志介紹,根據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銷售員要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風險提示,並全程錄音錄影留檔,以保護雙方權益。“如果客戶沒有理財經驗,無法判斷,銷售員誘導甚至直接指示客戶填寫風險評估報告,在虛假報告基礎上推薦了不匹配的產品,銀行是有違規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銀行沒有對這一過程錄音錄影,存在程式違規,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黃坤志表示,在小王保證所述屬實情況下,銀行有舉證證明清白的責任,如果拿不出錄音錄影資料,無法證實風險報告屬實,銀行就是責任方。
“法定年齡16歲就算成年,就要自行對理財產品的選擇負責,這個說法也不合理。”黃坤志認為,銷售理財產品要考慮客戶是否有理財經驗和認知,是否有真實的風險承擔能力,不能只在書面上寫一句“投資有風險”作為風險提示,理財經驗和風險認知與是否成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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