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合格產品,該知名品牌又被罰了

銷售不合格產品,該知名品牌又被罰了

10月22日,記者從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獲悉,ZARA關聯公司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新增2則行政處罰資訊,均系因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罰沒15.9萬元、13.68萬元,合計約29.6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日期均為2021年10月13日。


據某企查平臺數據顯示,自2020年9月以來,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的行政處罰,已達5條


2021年4月21日,根據相關舉報,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位於上海市南京西路1201號的經營場所和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港匯廣場分公司位於上海市徐彙區虹橋路1號港匯恆隆廣場B109-113號商鋪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並對現場發現涉嫌存在質量問題的貨號為8574/415/800、8281/487/800、9252/405/800的3款褲子進行了抽樣送檢。


經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檢驗,上述3款褲子耐摩擦色牢度/(級)不符合FZ/T81007-2012《單、夾服裝》標準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


現查明,自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止,當事人採購用於銷售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貨號8574/415/800的褲子共計60條,已全部銷售,無庫存;採購用於銷售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貨號8281/487/800的褲子共計171條,已全部銷售,無庫存;採購用於銷售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貨號9252/405/800的褲子共計65條,已全部銷售,無庫存。上述產品貨值金額共計82004元,違法所得35964.5元(不含稅)。


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服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經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風險性、持續時間及2020年9月10日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服裝,並處罰如下:


1.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5倍的罰款123006元;

2.沒收違法所得35964.5元。罰沒款共計158970.5元。

靜安區市場監管局透露,接上級交辦,當事人颯拉商業(上海)有限公司經銷的女式低幫靴和連衣裙等產品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判定為不合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停止銷售涉案不合格產品,並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零陸分;

二、沒收違法所得壹萬零陸拾貳元伍角伍分。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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