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基金類行政許可稽核工作指引1號,進一步強化新設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督察長的勝任能力。要求新設基金管理公司擬任總經理、督察長應當符合條件包括:擬任總經理需具備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擔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2、擔任大中型(資產管理規模行業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門負責人滿4年;3、擔任證券公司分管資管業務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或公募部門負責人滿2年;4、擔任證券資管子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5、擔任保險資管公司負責公募業務的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4年或公募部門負責人滿4年。
擬任督察長除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外,需具備5年以上的資產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經驗,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擔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業務合規負責人滿2年;2、在公募基金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子公司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監察稽核、風險管理工作,擔任部門負責人滿2年;3、擔任取得資產管理業務牌照的證券公司的合規總監職務滿2年;4、擔任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合規部門負責人滿4年,其從業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須滿足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管理良好、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合計不低於150億元。
責編:邵宇翔 | 稽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