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12月17日訊息,銀保監會日前印發《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機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執行的全流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提高資金兌付能力,防範被動變現資產降低產品淨值,有利於保障投資者申贖產品的權利,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建信理財副總裁李麗傑表示,相較於徵求意見稿,《辦法》正式稿中對有關條款進行了最佳化完善,進一步提高了《辦法》的可操作性,有利於理財公司更加高效地進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李麗傑介紹,《辦法》對面向單一投資者私募發行的理財產品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和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管理要求進行了相應豁免,更加適應該類產品的特殊性,靈活處理投資者需求,相關調整也與同類資管產品要求是一致的。《辦法》對於定開產品適用於“產品高流動性資產不能低於5%”的要求進行了有條件豁免。對於期限在90天以上的定開產品,僅需要在定開產品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及開放期需滿足高流動性資產不能低於5%要求。《辦法》充分考慮了理財業務投資結構的合理性要求,又保障了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具操作性。
前述負責人稱,為便於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產品整改等各項工作準備,《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五個月後施行。
李麗傑表示,《辦法》在實施安排上給理財公司的準備工作預留充分時間,建信理財將對照《辦法》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安排,有信心在監管部門的統一指導下,按時全面達到監管要求。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管控機制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機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理財公司應當指定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此外,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資訊,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執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型別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
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作出應對安排。
加強認購贖回管理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
《辦法》強化事先約定和資訊披露要求。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在資訊披露方面,銀行業理財登記中心統計研究部主任張錦介紹,理財登記中心將繼續做好理財行業統一資訊披露渠道建設,積極引導機構透過中國理財網開展資訊披露,提高資訊披露工作標準化規範化程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理財公司應儘快修改完善制度,加強系統建設和產品整改。理財公司、代銷機構還應加強投資者教育,爭取投資者的理解和支援。投資者應仔細閱讀理財產品合同,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和金融機構可能採取的管理措施,妥善做好自身的投資安排和流動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