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交所4日訊息,為完善破產重整資訊披露制度,健全多元化退出渠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交所擬釋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3號——破產重整等事項》(以下簡稱《指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主要透過規範出資人組會議召開程式、資訊披露內容、網路投票方式及律師事務所意見等,保證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是強化資訊披露要求,確保重整全流程透明。要求重整計劃主要內容披露提前至債權人會議通知環節;將重整計劃全文披露提前至債權人會議透過環節;在出資人組會議通知時,單獨披露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就出資人權益調整的必要性、範圍、內容、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資者權益等進行說明;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披露時間提前至法院裁定重整計劃或者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財產變價方案達到上交所規定的披露標準的,應當按要求履行披露義務。強化公開透明的資訊披露要求,有助於中小投資者和公開發行債券的持有人及時獲取資訊。
二是防範忽悠式重整,明確資訊披露的事實依據。明確上市公司在申請階段和法院受理階段應當披露的內容,並要求自查是否存在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承諾履行等事項。其中,對於申請重整的披露,要求所披露的資訊應當是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避免不當影響股價。當法院作出裁定受理或者不受理時,上市公司均應及時披露相關內容。明確管理人監督模式或者管理人管理模式的資訊披露責任主體,同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三是規範出資人組會議的程式,為投資者表決提供便利。《指引》規定,出資人組會議的召開程式應當參照股東大會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為出資人行使表決權提供便利。如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等與股東權利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時,應當設出資人組對相關事項進行表決。如相關事項涉及權益調整,則需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出資人透過的標準。後續在上市公司披露表決結果時,還應當對中小投資者的投票結果單獨計票並披露。
四是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作用,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支援。《指引》要求聘請律師對出資人組會議出具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對重整投資人獲取股份的定價、股價除權(息)調整等發表意見。中介機構應更深度參與重整過程,強化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提高資訊披露的合規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