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動向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芬棉
人身險、財產險尤其是車輛險,早已走入尋常百姓家,但是,何者有資格代售?銀保監會的許可備案規範來了。
銀保監會依據保險法、資產評估法及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在提煉整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及部分相關規範性檔案基礎上,出臺《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統一明確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的事項範圍、辦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程式等。
《辦法》旨在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工作機制,保護行政申請人合法權益,提高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工作效率。
訂立保險常有中介輔助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強力說,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或稱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保險人)兩者,在保險受益方面,有一個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雖然保險合同只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簽訂,但在實踐中,常有中介機構也就是輔助機構或自然人參與,各國皆是如此。
在我國保險中介機構從大的方面來講主要有三類: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及保險公估機構。當然就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來說,可以是一個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集團公司。強力稱,這些機構都屬於金融機構,展業需要經過許可。
提供輔助服務不僅有機構也有自然人。保險公司常與自然人簽訂代理合同,就是常見的賣保險的人,他們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授權,幫助保險公司將保險產品銷售給其他人及機構,從保險公司獲得代理費用。
在保險中介機構中,有專業的還有兼營的。
常見的兼營機構有商業銀行,還有汽車銷售、維修公司。商業銀行賣保險,需要取得兼營資格,嚴格區分保險產品和銀行存款,不可混為一談。汽車銷售維修公司也一樣需要資格。
據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家昕介紹,2012年原保監會發布《關於支援汽車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汽車生產、銷售、維修和運輸等相關企業可以出資設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也可以與已經設立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合作,由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統籌開展汽車保險業務。但隨後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劉曉宇說,汽車修理廠無證銷售、捆綁銷售保險等亂象頻出,銀保監會加強對此類非金融類車險兼業代理機構的監管。2020年9月,北京銀保監局釋出《關於加強北京地區非金融類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合規管理的通知》明確指出,非金融類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持有《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利用自身主業與車險的相關便利性,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京依法兼營車險代理業務的非金融類企業。持有《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汽車修理廠可依法開展代理業務。
從業人員及機構增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賈林青說,原保監會及現在的銀保監會,在《辦法》出臺前,一直適用行政審批制,而自《辦法》施行時起,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均須按照行政許可的要求,辦理許可備案。其意義正如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所言,有利於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工作機制,保護行政申請人合法權益,為申請人提供優質服務。
按賈林青的話說,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不同,保險代理機構只能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銷售保險產品,向保險公司收取代理費。
而保險經紀機構,可以接受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以外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委託,開展保險經紀業務,包括代表委託人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合同,或者是為委託人進行風險評估、索賠,制訂風險防範方案等。
所謂保險公估機構,強力稱之為公正評估機構,主要存在於財產保險、海上保險領域的定損評估。可以在投保時,接受投保人或保險人等單方面或共同的委託,進行資產評估、鑑定;也可以在出險發生理賠時,進行定損、勘驗等。
劉曉宇說,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1年1月底,保險中介機構共有3054家,其中國內保險代理公司1760家,保險經紀公司496家。而在2019年底,賈林青說,全國保險中介機構共2687家,其中5家保險中介集團,1794家保險代理公司,498家保險經紀公司,390家保險公估公司,超過3萬家兼業保險代理機構,另有約900萬的保險營銷員。
由此可見,從事保險中介服務的是一個人數眾多的龐大群體,且人數及機構越來越多。
劃定高管任職紅線
《辦法》共六章八十八條,在許可方面,涉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許可。前者包括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代理業務的許可、經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許可、保險代理集團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三類;後者包括經紀機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許可、保險經紀集團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許可。
對於機構來說,除了必須具備的合規管理、專業人才及相應硬體要求之外,註冊資本亦有要求,即全國性保險經紀機構或保險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對於經營保險公估業務的機構實行備案制。在資本要求上較為放寬,要求全國性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元以上,區域性機構營運資金為100萬元以上。但對公估師的人數及從業年限有要求。
《辦法》強化高管任職資格管理,明確出現十二種情形時,高管不得在保險代理機構及保險經紀機構任職。
涉及民事能力的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任職。
涉及犯罪的包括: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因經營不善被限制的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因違紀不得任職者情形最多,包括: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物件且應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另外還包括,因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以及法律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不能任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