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問答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問答

問: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如何稽核單證?

答: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相關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應按照14號文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稽核。

問:境內機構是否可以向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境內外匯劃轉運費?

答:可以。根據14號文第五十條規定,境內機構(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向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境內外匯劃轉運費及相關費用,由辦理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的劃出方銀行按展業原則稽核交易單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問: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費用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費用的期限是指從代墊或分攤行為實際發生之日與償還代墊或分攤的收付匯日期之間的期限。對於境內機構發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關聯關係境內外機構間代墊分攤業務,根據14號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可由所在地外匯局集體審議或個案審批處理。

問:14號文適用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業務嗎?

答: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業務按照跨境人民幣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問:境外個人如何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購匯業務?

答: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購匯業務,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境外個人將其從境內取得的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的人民幣收入購匯匯出的,可憑境外個人本人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其中,稅務憑證包括由稅務部門出具的《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含電子備案資訊)或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等材料。

問:服務貿易項下預收預付如何界定?

答:服務貿易項下預收預付是指服務費用的資金收付在服務發生前的交易行為。銀行可結合具體業務性質進行判斷。根據14號文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於服務貿易項下預收預付款,銀行應確認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後辦理,並按要求進行申報。

問:銀行憑電子或紙質稅務備案表辦理服務貿易付匯業務時,申報資訊填寫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據14號文第五十三條規定,銀行憑電子或紙質稅務備案表辦理服務貿易付匯業務,應在申報憑證的交易附言欄目中標明“SWBA+備案表編號後六位”。一筆交易對應多個稅務備案表的,“SWBA+備案表編號後六位”用逗號間隔。其中,“SWBA”為大寫字母,“+”號無需寫在附言裡。例如:WBA123456或SWBA123456,SWBA456789等。

問: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存入和提取外幣現鈔,應如何辦理?

答:根據14號文第八十一條規定,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的外匯交易,境內機構可以收取外幣現鈔;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幣現鈔,可以存入其經常專案外匯賬戶。除14號文第八十二條(一)至(四)款所列情況外,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確需提取外幣現鈔,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問:銀行向外匯局報送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資料範圍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釋出〈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料採集規範(1.2版)〉的通知》(匯發〔2019〕1號)有關規定,銀行報送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資料範圍包括:一是境內機構經由銀行將機構外幣現鈔結匯和將機構外幣現鈔存入賬戶的資料;二是境內機構經由銀行先購匯再直接提取外幣現鈔和從外匯賬戶提取外幣現鈔的資料。此外,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在銀行發生的存取外幣現鈔資料也需向外匯局報送。

問:外幣現鈔賬戶撤銷後銀行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資料應注意什麼?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號)有關規定,經常專案-外幣現鈔賬戶(以下簡稱外幣現鈔賬戶)併入經常專案-外匯結算賬戶管理,境內機構不再透過外幣現鈔賬戶辦理提鈔和存鈔業務。銀行報送外幣現鈔存取資料要求不變,對於特殊情況的外幣現鈔存取業務,銀行應做好相關業務臺賬登記工作。

問:存放境外的服務貿易外匯資金調回境內同名經常專案外匯賬戶,銀行是否需要稽核交易單證?

答:經外匯局登記備案過的境外賬戶資金調回境內同名經常專案外匯賬戶,銀行無需稽核交易單證。根據14號文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境內機構外匯資金存放境外,應開立存放境外外匯賬戶,該賬戶開立前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開戶登記手續。外匯資金從上述境外存放賬戶調回時,如果調回至境內的賬戶為同名經常專案外匯賬戶或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賬戶,銀行可不稽核交易單證,但應與境內機構確認資金性質。同時,境內機構將存放在境外的服務貿易外匯收入調回境內時,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具體申報在“貨幣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調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1031”。

問:銀行如何辦理特別納稅調整下的跨國公司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

答:為便利跨國公司相關業務辦理,現就銀行審單和申報方式明確如下:一是企業按轉讓定價方式辦理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根據14號文規定,按照展業原則,稽核稅務部門或海關部門相關書面檔案、利潤調整協議、發票等材料,對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稽核,按原貿易方式(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辦理相關外匯收支業務。二是企業按成本分攤方式辦理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根據14號文規定,按照展業原則,稽核具有相關權責條款的分銷協議、財務報告及發票等材料,對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稽核,並按照“與保險無關的賠償”申報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經常轉移)”項下。三是企業按其他方式辦理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根據14號文規定,按照展業原則審慎辦理相關業務。對於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在辦理時原則上可不稽核交易單證。

問:承包工程企業能否將現有境外專案所屬境外賬戶性質轉為資金集中管理賬戶?

答:可以。根據14號文相關規定,境內承包工程企業可根據實需,在確保專案資金使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賬戶變更備案手續,並按要求變更收支範圍、期限和限額等,將現有境外專案所屬境外賬戶用作資金集中管理賬戶。

問:如何理解“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範圍?

答:“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是專指財政資金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發生的所有用匯,根據《財政部關於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2〕410號),包括14號文第八十三條中列明的情形。

問:哪些外幣現鈔可以存入經常專案外匯賬戶?

答:根據14號文規定,境內機構按規定收取外幣現鈔後,應在銀行辦理結匯。符合下述三種情況的,可以存入經常專案外匯賬戶:1)按規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經常項下外幣現鈔,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幣現鈔所使用的外匯賬戶;2)司法和行政執法等機構的罰沒款、暫扣款和專項收繳款為外幣現鈔的,銀行可根據上述機構的相關檔案直接辦理存入經常專案外匯賬戶手續;3)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幣現鈔,可以存入其經常專案外匯賬戶。

問:對於已經存入經常專案外匯賬戶的外幣現鈔,境內機構在辦理結匯或劃轉給其他境內機構時,銀行是否需要在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系統申報?

答:不需要。對於按規定存入經常專案外匯賬戶的外幣現鈔,銀行應在辦理存鈔時在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系統申報,在辦理結匯或劃轉給其他境內機構時,銀行無需再次申報。

問:如何理解《經常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引》)第四十九條有關關聯關係中的“重大影響關係”?例如隸屬於同一集團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視為關聯公司、進出口交易雙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響關係”?

答:“重大影響關係”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進出口交易雙方沒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權力,不能視為“重大影響關係”。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相關定義,隸屬於同一集團的兄弟公司可視為關聯公司。

問:“非關聯代墊款”是否僅限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援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綜發〔2020〕11 號) 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援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綜發〔2020〕11號)第三條關於貿易新業態(境內國際寄遞企業、物流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項下涉及的非關聯代墊業務,應按規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其他服務貿易項下非關聯代墊業務,應按《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所在地外匯局可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非關聯代墊合理性、超長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礎合規性等因素,按程式透過集體審議處理,或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問:服務貿易項下提前購匯業務是否有提前購匯期限、是否允許跨行、是否允許同名劃轉?稽核原則是什麼?

答:根據《指引》第四十九條,對於服務貿易項下付匯,無提前購匯期限、跨行、同名劃轉限制,但銀行應按實需原則審慎稽核相關交易背景,確認交易真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後辦理。

問:服務貿易退匯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無期限限制。銀行應根據真實合規和實需的原則,對服務貿易退匯期限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必要性進行合理稽核,並在申報憑證的退款欄目中進行確認,在交易附言欄目中標明“退款”字樣。對於無法原路退回的退匯,應在交易附言欄目註明“特殊退匯”。

問:服務貿易退匯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流水號格式為 14 位數字:年份(2位)+稅務機關程式碼(6位)+順序號(6 位)。

問:國際收支申報中交易附言字數有限制,多張備案表編號過長無法羅列如何解決?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料採集規範(V1.2)》,交易附言欄位最大長度為256個字元位,可以容納128個漢字或者256個非漢字其他字元,可基本滿足多張備案表編號錄入。若確實存在交易附言無法全部錄入多張備案表編號的情況,可填寫主要大額備案表編號,並同時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該筆業務使用的全部備案表編號。

問:關於服務貿易項下憑稅務備案表付匯的,若未在交易附言中標“SWBA+備案表編號後六位”的是否會產生滯留資料?

答:根據《指引》第五十三條,銀行憑電子或紙質稅務備案表辦理服務貿易付匯業務,應在申報憑證的交易附言欄目中標明“SWBA+備案表編號後六位”。若交易附言中未標明 “SWBA+備案表編號後六位”或者標明有誤,不會產生滯留資料,但會影響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結果。

問:承包工程企業可在境外開立資金集中管理賬戶,是否有別於用於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外匯賬戶?

答:承包工程企業在境外開立的資金集中管理賬戶屬於《指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境外賬戶。此境外賬戶既可用於貨物貿易出口收入或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也可用於承包工程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用於承包工程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的,賬戶收支範圍按照《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管理。

問:關於存放境外規模的管理,如果企業同時申請貨貿和服貿兩項收入存放境外業務,是否需要分別開立不同的賬戶?存放規模如何管理?

答:根據《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境外賬戶收入和支出範圍同時包含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對於企業存放境外的貨貿和服貿收入,無需分別開立境外賬戶。關於存放境外規模管理,根據《指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時,應根據企業業務規模和實際需要,確定存放境外規模。

資訊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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