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證券被出具警示函:違規向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供融資
3月23日,北京證監局官網釋出了《關於對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向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供融資,並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擔保承諾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第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以下簡稱《私募資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私募資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你公司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