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網站日前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5、6號)顯示,當事人高某文、魏某因內幕交易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數控”,002248.SZ)股票分別被罰沒38.19萬元、13.05萬元。
一、內幕資訊一
2017年初,已連續兩年虧損的華東數控持續積極尋求方法以避免退市。6月1日,華東數控時任董事長劉某強與浙江國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國發)實際控制人朱某慶在杭州進行初步接觸並簽署了資產重組《保密協議》。
6月8日至6月30日,劉某強、和朱某慶在杭州多次會面,雙方經進一步磋商開始進行盡職調查,並簽署《資產轉讓意向書》。
7月3日,華東數控釋出關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自開市起停牌。
大連證監局判定,前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日。
高某文內幕交易“華東數控”情況為,2016年3月,華東數控第一大股東大連高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科技)將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佔其持有華東數控股份的98.77%,佔華東數控總股本的16.26%)辦理了質押,為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辦理的人民幣4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最高額增信擔保。張某時任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長,為該專案負責人。
2017年6月,張某透過劉某強認識朱某慶,由此知悉浙江國發可能將參與華東數控的重組。6月8日,為確認華東數控股權質押的情況,朱某慶邀請張某參與其與劉某強在杭州的會談。6月9日,華東數控與浙江國發召開多方討論會,劉某強詳細介紹了華東數控的經營現狀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希望透過股權轉讓解決自身債務問題。朱某慶表達了希望與重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願望。張某介紹了華夏銀行與高金科技之間的債務情況。
綜上,張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6月8日知悉華東數控擬與浙江國發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高某文與張某為朋友關係,高某文不晚於張某到杭州洽談期間透過張某知曉華東數控擬與浙江國發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017年6月26日至6月27日期間,高某文使用本人賬戶累計買入“華東數控”股票12.42萬股,金額共計79.92萬元,獲利1.69萬元;2017年6月12日至6月23日期間,高某文利用妻子“劉某梅”賬戶買入“華東數控”股票21.76萬股,金額共計139.29萬元,獲利9.34萬元。
魏某內幕交易“華東數控”情況為,2016年3月,華東數控第一大股東大連高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科技)將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佔其持有華東數控股份的98.77%,佔華東數控總股本的16.26%)辦理了質押,為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辦理的人民幣4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最高額增信擔保。魏某為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職員,為該業務專案經理。張某時任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長,為該專案負責人。
2017年6月,張某透過劉某強認識朱某慶,由此知悉浙江國發可能將參與華東數控的重組。6月8日,為確認華東數控股權質押的情況,朱某慶邀請張某參與其與劉某強在杭州的會談。同日,魏某與張某到達杭州,並知曉是去談有關華東數控重組事宜。6月9日,華東數控與浙江國發召開多方討論會,劉某強詳細介紹了華東數控的經營現狀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希望透過股權轉讓解決自身債務問題。朱某慶表達了希望與重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願望。張某介紹了華夏銀行與高金科技之間的債務情況。
綜上,魏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6月8日知悉華東數控擬與浙江國發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017年6月9日至6月27日期間,魏某使用本人賬戶累計買入“華東數控”股票1.60萬股,金額共計10.32萬元,獲利8357.61元。王某鵬為魏某前同事,王某鵬2016年8月18日開戶。該證券賬戶對應銀行賬戶內餘額於2017年3月全部轉入王某鵬另一銀行賬戶後清零。後該賬戶由張某與魏某共同使用,由張某作出買賣股票決策,魏某負責具體操作。該賬戶敏感期內資金來源主要為張某與魏某,取得收益按照張某、魏某存入資金情況劃分。2017年6月9日至6月27日期間,魏某利用“王某鵬”賬戶累計買入“華東數控”股票6.44萬股,金額共計41.24萬元,獲利2.53萬元。
二、內幕資訊二
2017年9月,華東數控資產重組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成果,股價一路下滑,華夏銀行作為質押權人,面臨質押資產可能出現嚴重貶值的情況。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該筆貸款業務的專案管理負責人向華夏銀行提議,向法院起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透過拍賣、變賣質押物華東數控股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華夏銀行資產。
10月17日,華夏銀行大連分行審議同意《關於對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10月19日,華夏銀行正式向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威海經區法院)遞交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威海經區法院當日按特別程式予以立案。10月25日,威海經區法院召開了聽證會,裁定準予拍賣、變賣被申請人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華夏銀行對拍賣款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11月2日19:42,大連機床集團在中國貨幣網和上海清算所網站釋出關於新增涉訴情況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經區法院裁定準予拍賣、變賣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份。
11月3日,華東數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華東數控股份被質權人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華東數控股票於11月3日13:00起停牌。當日收盤後,華東數控釋出關於第一大股東股權可能被拍賣、變賣的提示性公告。
大連證監局判定,上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盤時。
高某文內幕交易“華東數控”情況為,2017年10月17日,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西安路支行負責人以該行名義向華夏銀行大連分行提交《大連分行資產風險處置議案申請單》。當日,華夏銀行大連分行審議同意資產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關於對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張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10月17日知悉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10月19日10:58,高某文與張某通話。10月19日高某文買入“華東數控”股票前與張某進行溝通,透過張某知曉華夏銀行關於華東數控事項的進展情況以及後續華夏銀行要起訴事項,因此開始買入“華東數控”股票。
2017年10月19日11:12,高某文開始買入“華東數控”股票。10月19日至10月27日期間,高某文使用本人賬戶買入“華東數控”股票26.83萬股,金額共計168.80萬元,獲利4.07萬元;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期間,利用“劉某梅”賬戶買入華東數控股票13.36萬股,金額共計84.77萬元,獲利1.31萬元。
高某文向其朋友段某峰洩露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內幕資訊,沒有違法所得。
魏某內幕交易“華東數控”情況為,2017年10月17日,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西安路支行負責人以該行名義向華夏銀行大連分行提交《大連分行資產風險處置議案申請單》。當日,華夏銀行大連分行審議同意資產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關於對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10月19日,魏某到威海向威海經區法院提交了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並簽署法院開庭送達回證。
綜上,魏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10月19日知悉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
2017年10月25日,魏某向“王某鵬”賬戶轉入50萬元。2017年10月25日至11月2日期間,魏某利用“王某鵬”賬戶累計買入“華東數控”股票7.97萬股,金額共計49.50萬元,獲利3.16萬元。
上述兩人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沒收高某文違法所得16.40萬元,並處以21.78萬元罰款;沒收魏某違法所得6.53萬元,並處以6.53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上述兩人罰沒共計51.24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數控機床、普通機床及其關鍵功能部件研發、生產和銷售,成立於2002年3月,2008年6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簡稱:華東數控,證券程式碼:002248。截至2021年9月30日,華東數控大股東為威海威高國際醫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5%。
相關規定: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5號)
當事人:高某文,男,197X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高某文內幕交易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數控)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高某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一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7年初,已連續兩年虧損的華東數控持續積極尋求方法以避免退市。
6月1日,華東數控時任董事長劉某強與浙江國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國發)實際控制人朱某慶在杭州進行初步接觸並簽署了資產重組《保密協議》。
6月8日-6月30日,劉某強、和朱某慶在杭州多次會面,雙方經進一步磋商開始進行盡職調查,並簽署《資產轉讓意向書》。
7月3日,華東數控釋出關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自開市起停牌。
前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日。
(二)高某文內幕交易“華東數控”
1.高某文透過張某知悉內幕資訊情況
2016年3月,華東數控第一大股東大連高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科技)將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佔其持有華東數控股份的98.77%,佔華東數控總股本的16.26%)辦理了質押,為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辦理的人民幣4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最高額增信擔保。張某時任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長,為該專案負責人。
2017年6月,張某透過劉某強認識朱某慶,由此知悉浙江國發可能將參與華東數控的重組。
6月8日,為確認華東數控股權質押的情況,朱某慶邀請張某參與其與劉某強在杭州的會談。
6月9日,華東數控與浙江國發召開多方討論會,劉某強詳細介紹了華東數控的經營現狀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希望透過股權轉讓解決自身債務問題。朱某慶表達了希望與重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願望。張某介紹了華夏銀行與高金科技之間的債務情況。
綜上,張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6月8日知悉華東數控擬與浙江國發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高某文與張某為朋友關係,高某文不晚於張某到杭州洽談期間透過張某知曉華東數控擬與浙江國發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高某文敏感期內使用本人及“劉某梅”證券賬戶交易“華東數控”情況
高某文2008年7月4日在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車公莊西路證券營業部開戶。劉某梅為高某文妻子,劉某梅2014年12月8日在光大北京廣順北大街營業部開戶。該賬戶由高某文實際控制,買賣股票、轉入轉出資金都由高某文操作。
2017年6月26日-6月27日期間,高某文使用本人賬戶累計買入“華東數控”股票124,200股,金額共計799,183元,獲利16,851.03元;2017年6月12日-6月23日期間,高某文利用妻子“劉某梅”賬戶買入“華東數控”股票217,600股,金額共計1,392,896元,獲利93,401.71元。
二、內幕資訊二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7年9月,華東數控資產重組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成果,股價一路下滑,華夏銀行作為質押權人,面臨質押資產可能出現嚴重貶值的情況。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該筆貸款業務的專案管理負責人向華夏銀行提議,向法院起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透過拍賣、變賣質押物華東數控股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華夏銀行資產。
10月17日,華夏銀行大連分行審議同意《關於對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
10月19日,華夏銀行正式向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威海經區法院)遞交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威海經區法院當日按特別程式予以立案。
10月25日,威海經區法院召開了聽證會,裁定準予拍賣、變賣被申請人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華夏銀行對拍賣款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11月2日19:42,大連機床集團在中國貨幣網和上海清算所網站釋出關於新增涉訴情況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經區法院裁定準予拍賣、變賣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份。
11月3日,華東數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華東數控股份被質權人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華東數控股票於11月3日13:00起停牌。當日收盤後,華東數控釋出關於第一大股東股權可能被拍賣、變賣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盤時。
(二)高某文內幕交易“華東數控”
1.高某文知悉內幕資訊情況
2017年10月17日,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西安路支行負責人以該行名義向華夏銀行大連分行提交《大連分行資產風險處置議案申請單》。當日,華夏銀行大連分行審議同意資產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關於對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張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10月17日知悉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10月19日10:58,高某文與張某通話。10月19日高某文買入“華東數控”股票前與張某進行溝通,透過張某知曉華夏銀行關於華東數控事項的進展情況以及後續華夏銀行要起訴事項,因此開始買入“華東數控”股票。
2.高某文敏感期內使用本人及“劉某梅”賬戶交易“華東數控”情況
2017年10月19日11:12,高某文開始買入“華東數控”股票。10月19日-10月27日期間,高某文使用本人賬戶買入“華東數控”股票268,300股,金額共計1,688,018元,獲利40,650.42元;2017年10月20日-10月25日期間,利用“劉某梅”賬戶買入華東數控股票133,600股,金額共計847,664元,獲利13,133.17元。
3.高某文洩露內幕資訊情況
高某文向其朋友段某峰洩露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內幕資訊,沒有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華東數控公告、相關當事人證券賬戶資料及流水、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高某文違法所得164,036.33元,並處以217,819.92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和我局備案(傳真:0411-88008549)。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2年3月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6號)
當事人:魏某,女,198X年8月出生,住址: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魏某內幕交易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數控)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魏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一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7年初,已連續兩年虧損的華東數控持續積極尋求方法以避免退市。
6月1日,華東數控時任董事長劉某強與浙江國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國發)實際控制人朱某慶在杭州進行初步接觸並簽署了資產重組《保密協議》。
6月8日-6月30日,劉某強和朱某慶在杭州多次會面,雙方經進一步磋商開始進行盡職調查,並簽署《資產轉讓意向書》。
7月3日,華東數控釋出關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自開市起停牌。
前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日。
(二)魏某內幕交易“華東數控”
1.魏某知悉內幕資訊情況
2016年3月,華東數控第一大股東大連高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科技)將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佔其持有華東數控股份的98.77%,佔華東數控總股本的16.26%)辦理了質押,為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辦理的人民幣4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最高額增信擔保。魏某為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職員,為該業務專案經理。張某時任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長,為該專案負責人。
2017年6月,張某透過劉某強認識朱某慶,由此知悉浙江國發可能將參與華東數控的重組。
6月8日,為確認華東數控股權質押的情況,朱某慶邀請張某參與其與劉某強在杭州的會談。同日,魏某與張某到達杭州,並知曉是去談有關華東數控重組事宜。
6月9日,華東數控與浙江國發召開多方討論會,劉某強詳細介紹了華東數控的經營現狀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希望透過股權轉讓解決自身債務問題。朱某慶表達了希望與重組方保持深入、有效合作的願望。張某介紹了華夏銀行與高金科技之間的債務情況。
綜上,魏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6月8日知悉華東數控擬與浙江國發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魏某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使用本人及“王某鵬”賬戶交易“華東數控”情況
魏某2015年6月16日在平安證券蕪湖江北證券營業部開立賬戶。2017年6月9日-6月27日期間,魏某使用本人賬戶累計買入“華東數控”股票16,000股,金額共計103,157元,獲利8,357.61元。
王某鵬為魏某前同事,王某鵬2016年8月18日在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開戶。該證券賬戶對應銀行賬戶內餘額於2017年3月全部轉入王某鵬另一銀行賬戶後清零。後該賬戶由張某與魏某共同使用,由張某作出買賣股票決策,魏某負責具體操作。該賬戶敏感期內資金來源主要為張某與魏某,取得收益按照張某、魏某存入資金情況劃分。2017年6月9日-6月27日期間,魏某利用“王某鵬”賬戶累計買入“華東數控”股票64,400股,金額共計412,396元,獲利25,275.00元。
二、內幕資訊二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7年9月,華東數控資產重組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成果,股價一路下滑,華夏銀行作為質押權人,面臨質押資產可能出現嚴重貶值的情況。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該筆貸款業務的專案管理負責人向華夏銀行提議,向法院起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透過拍賣、變賣質押物華東數控股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華夏銀行資產。
10月17日,華夏銀行審議同意《關於對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
10月19日,華夏銀行正式向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威海經區法院)遞交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威海經區法院當日按特別程式予以立案。
10月25日,威海經區法院召開了聽證會,裁定準予拍賣、變賣被申請人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權,華夏銀行對拍賣款在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11月2日19:42,大連機床集團在中國貨幣網和上海清算所網站釋出關於新增涉訴情況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經區法院裁定準予拍賣、變賣高金科技持有的華東數控5000萬股股份。
11月3日,華東數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華東數控股份被質權人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華東數控股票於11月3日13:00起停牌。當日收盤後,華東數控釋出關於第一大股東股權可能被拍賣、變賣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盤時。
(二)魏某內幕交易“華東數控”
1.魏某知悉內幕資訊情況
2017年10月17日,張某作為華夏銀行西安路支行負責人以該行名義向華夏銀行大連分行提交《大連分行資產風險處置議案申請單》。當日,華夏銀行大連分行審議同意資產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關於對大連機床營銷有限公司訴訟的請求》。10月19日,魏某到威海向威海經區法院提交了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並簽署法院開庭送達回證。
綜上,魏某因工作職責不晚於10月19日知悉華夏銀行向威海經區法院提出拍賣華東數控股權事項。
3.魏某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使用“王某鵬”賬戶交易“華東數控”情況
2017年10月25日,魏某向“王某鵬”賬戶轉入50萬元。2017年10月25日-11月2日期間,魏某利用“王某鵬”賬戶累計買入“華東數控”股票79,699股,金額共計495,001.65元,獲利31,635.42元。
以上事實,有華東數控公告、相關當事人證券賬戶資料及流水、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魏某違法所得65,268.03元,並處以65,268.03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和我局備案(傳真:0411-88008549)。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