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市時間基本敲定,《上市規則》四方面調整

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各項業務規則和配套細則指引正式釋出,自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因此,北交所開市時間基本明確。

  對此,安信證券新三板研究首席諸海濱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北交所的準備工作,無論是公司的發行,還是全網的測試,以及開戶等前期準備工作,都已完成的比較充分。同時,當下整體市場情緒也比較好。整體看,北交所15號開板符合此前預期。”

  10月30日晚間,在證監會正式釋出設立北交所主要制度規則後,北交所正式釋出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稽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發行上市稽核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稽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再融資稽核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稽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重組稽核規則》)4件基本業務規則。

  同時,北交所還發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物件發行優先股業務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物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號——獨立董事》等6件配套細則和指引。

  主要內容方面,

  在公開發行並上市上

  ,北交所總體平移精選層關於盈利能力、成長性、市場認可度、研發能力等晉層標準作為上市條件,保持包容性和精準性。同時,落實註冊制試點要求,明確了交易所稽核與證監會註冊的銜接分工,組建上市委員會,充分發揮專業把關作用。

  同時,發行承銷制度保留詢價、直接定價等多樣化發行定價方式;同時對餘股配售進行最佳化調整,由“按時間優先”調整為“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緩解投資者集中申購壓力;強化報價行為監管,維護髮行市場秩序。

  上市公司融資併購方面

  ,北交所《再融資稽核規則》《重組稽核規則》及相關細則明確了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的稽核程式與自律監管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構建了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並行的多元化融資工具體系。

  在發行機制上明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需由證券公司保薦承銷,明確了主承銷商在發行定價、發售過程中的責任,同時引入了競價發行機制;設立併購重組委員會,提高重組稽核的專業性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方面

  ,北交所制度要求與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接軌,不再實行主辦券商制度,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的持續督導;同時充分考慮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規律,強化公司自治和市場約束。

  據瞭解,相較於徵求意見稿,《上市規則》主要有以下四方面調整:

  一是明確上市負面清單中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影響期要求,即申報前36個月內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不得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

  二是進一步壓實保薦機構責任,適當延長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發行上市和再融資的持續督導期延長至3年和2年。

  三是保持制度延續性,明確新三板掛牌期間依法實施的股權激勵可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後繼續實施,限售、行權等安排保持不變。

  四是為防止公司透過披露不可信的財務報告規避財務類強制退市,在保持財務類退市指標總體不交叉適用的前提下,對審計報告型別適當從嚴要求。

  北交所表示,下一步,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領導部署,紮實推進發行稽核、市場組織、技術準備等方面工作,全力落實好高質量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各項任務。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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