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實施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穩步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稽核銜接工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市場關切回答記者提問。
一、對處於不同稽核階段的中國證監會創業板在審企業(以下簡稱在審企業),深交所在稽核上有何具體安排?
答: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深交所僅接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深交所基於相關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稽核順序和已有稽核成果,按照註冊制稽核程式和規則,認真開展稽核工作,確保在審企業平穩有序過渡。首發在審企業的具體安排如下:
1.對於已透過發審委稽核的,按照《通知》執行。
2.對於中國證監會稽核過程中已透過初審會但尚未經發審委稽核透過的,深交所將依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稽核成果接續稽核,初審會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會議審議;初審會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深交所安排稽核會議和上市委會議審議。
3.對於中國證監會已反饋意見但尚未召開初審會的,深交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稽核成果,繼續推進發行上市稽核問詢工作,反饋意見已落實的,安排稽核會議審議;反饋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安排稽核會議。
4.對於中國證監會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稽核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回覆問詢後在深交所網站披露問詢和回覆內容。
5. 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參照前述安排執行。
二、深交所對在審企業的申請檔案有哪些要求?受理順序是否會改變其原有的稽核順序?
答:根據《通知》,在審企業可以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深交所提出申請。深交所將按照相關企業提交申請檔案的順序予以受理。
發行人、上市公司、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相關規定,透過深交所發行上市稽核業務系統提交電子版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當與書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審企業報送申請檔案時,應當將前期反饋意見回覆等檔案一併報送。
需要說明的是,深交所對在審企業的受理順序,不作為深交所的稽核順序。根據《通知》,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受理的企業,深交所仍按該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稽核階段和受理順序接續稽核。如在審企業未在前述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視為新申報企業。
三、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後,在審企業向深交所申報時,是否適用有關行業負面清單的要求?
答:為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在審企業無需適用相關負面清單的規定。在審企業在報送申請檔案時,不需提交有關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
四、對處於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深交所在稽核上有何安排?
答:處於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深交所,經稽核確認,恢復對其發行上市稽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關規定繼續中止。
五、在審企業平移後舉報核查工作有什麼安排?
答:在審企業尚未處理完畢的舉報信,平移後由深交所處理,保薦機構將核查結果報深交所。
六、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深交所對招股說明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財務報表有效期有什麼相應安排?
答:根據相關規則,深交所在受理環節要求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表應在6個月有效期內。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擬對上述規定進行適應性調整,允許首發、併購重組在審企業及新申報企業今年提交申請時,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七、深交所對首發新申報企業的稽核有什麼安排?
答: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深交所開始受理新申報企業的申請。對於首發新申報企業,深交所將根據《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的相關規定,按其受理的先後順序開始稽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稽核問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