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完善證券公司股權監管,提升監管效能,6月12日,證監會在官網釋出通知稱,擬對《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及《關於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規定》進行修改,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事實上,早在去年7月,證監會就釋出了《股權規定》,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的有關要求。不過,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股東要求有所調整。
證監會認為,有必要在新《證券法》框架下,結合境內外金融機構監管實踐,相應調整和完善《股權規定》關於證券公司股東准入和監管的相關要求。整體來看,券商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得到進一步降低。
此次修改涉及到多方面內容,基金君整理了七大要點,一起來看下。
一 主要股東定義被調整 持有證券公司 5%以上股權的股東就是主要股東
此次修改將券商主要股東的定義做了調整。
在這之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是指“持有證券公司 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 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但是,參考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結合證券公司股權日漸分散的趨勢,證監會決定將主要股東的定義調整為“持有證券公司 5%以上股權的股東”,刪除了關於持有券商25%股權的要求。
不過,控股股東標準沒變,仍是指持有證券公司 5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 適當降低主要股東資質要求 淨資產要求從2億降到5000萬
在此前的版本中,券商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五大標準,包括淨資產要求、風控、業務經驗等。不過,此次修改不僅調整了主要股東的定義,還適當降低了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具體看看有哪些改變:
1 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
2 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 2億元調整為不低於 5000 萬元人民幣;
3不再要求主要股東具備相匹配的金融業務經驗;
4 不再要求主要股東為行業龍頭等。
不過,儘管要求適當降低,此次修改還增加了幾個要求,比如不存在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 50%、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 50%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以及能夠為提升證券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提供支援等。
事實上,無論是重新定義主要股東還是適當降低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對於券業來說都是一個較大的改變,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這對想成為券商股東的物件來說是一個較大的利好。
三 存在這些情況 不能成為券商股東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以下幾種情況,是不可以作為券商股東的。
1 最近 3 年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 3 年;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或處於整改期間;
2 存在長期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治理結構缺失、內部控制失效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3 股權結構不清晰,不能逐層穿透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股權結構中存在理財產品,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4 因不誠信或者不合規行為引發社會重大質疑或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且影響尚未消除;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負有重大責任未逾 3 年;
5 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透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取得證券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不適用本條規定。”
四 調整券商股權相關審批事項
根據新《證券法》,此次也調整了證券公司股權相關審批事項,將“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 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調整為“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取消的審批情形調整為備案事項。
五 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
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此次修改也進一步明確有關監管要求,包括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
證監會要求,券商股東應當充分了解股東權利和義務,充分知悉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風險等資訊,投資預期合理,出資意願真實,並且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式。不得簽訂在未來符合特定條件時,由證券公司向特定股東贖回股權或由特定股東轉讓、受讓證券公司股權的協議,或者形成類似的實質上具有“對賭”性質的股權交易安排。
六 明確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的豁免情形
此次修改將非金融企業入股證券公司的要求做了調整,對一些豁免情況做了明確規定。
證監會指出,非金融企業入股證券公司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指導意見;
(二)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 50%,為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七 明確控股股東變更為持股 100%的股東的備案程式
此次修訂在很多細節方面做了修訂和進一步細化。比如明確了控股股東變更為持股 100%的股東的備案程式。
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證券公司的股權比例增至 100%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 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股權或者 5%以上股權的實際控制人,不涉及條款裡所列情形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依法不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自相關確權登記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生的股權變更不適用本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