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園集團年報審計未勤勉盡責 大華所被罰沒超千萬
北京商報訊(記者 馬換換)又有會計師事務所被罰。5月16日,據深圳證監局官網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針對長園集團(600525)年報審計未勤勉盡責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華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86.79萬元,並處以773.58萬元罰款。經計算,大華所此次被罰沒款合計達1160萬元。
據瞭解,大華所繫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報審計機構,而出具的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深圳證監局調查,長園集團控股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透過虛構海外銷售、提前確認收入、重複確認收入、簽訂“陰陽合同”、專案核算不符合會計準則等多種方式虛增業績,導致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財務資料存在虛假記載。
而大華所為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提供審計服務,分別於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對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財務報表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對於上述案件,長園集團也曾遭到深圳證監局處罰。
據長園集團2020年10月24日披露的訊息顯示,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2016年合併利潤表虛增營業收入1.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23億元,分別佔公司當期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追溯調整前)的2.56%、15.21%;2017年合併利潤表虛增營業收入2.1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8億元,分別佔公司當期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追溯調整前)的2.82%、14.85%。
最終,深圳證監局對長園集團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同時也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3萬-30萬元的不等罰款。
在此次案件中,深圳證監局還指出了大華所多項違法事實,包括應收賬款函證程式存在缺陷、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審慎評價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未審慎評價在實施分析程式時識別出的異常關係、未合理運用職業判斷、合併報表時計算資料錯誤等。
對於上述違法事實,大華所及代理人在聽證會上進行了申辯,不過大部分申辯意見未被深圳證監局採納。
根據大華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86.79萬元,並處以773.58萬元罰款。經北京商報記者計算,大華所此次被罰沒款合計達1160萬元。
另外,在此次案件中還涉及四名簽字註冊會計師。
據瞭解,長園集團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為劉基強、張洪富,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收費200萬元;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為莫建民、陳良,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收費210萬元。上述四名簽字註冊會計師分別為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劉基強、張洪富、莫建民、陳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
獨立經濟學家、中企資本聯盟主席杜猛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中介機構要當好資本市場“看門人”被監管層不斷提及,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是提高資本市場資訊披露質量的重要環節,是防範證券欺詐造假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基礎。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近年來,被監管層處罰的中介機構並不少,其中今年1月證監會還開了“沒一罰六”的最重罰單,事涉深圳堂堂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堂堂所”)。
據證監會彼時介紹,堂堂所在明知*ST新億年報審計業務已被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拒接”的情況下,與*ST新億簽訂協議,承諾不在審計報告中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並要求如發生被監管部門處罰的情形,*ST新億應予補償。最終,證監會對堂堂所採取“沒一罰六”的行政處罰,相關主體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公安機關。
今年1月,證監會也曾表態,將用足用好新證券法賦權,依法嚴肅追究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責任,切實提高違法成本,有力督促其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有效構建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市場執行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