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視網造假案餘波未了!中德證券、平安證券收罰單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唐朝金)樂視網財務造假案的餘波仍在持續。
3月20日,山西證券旗下中德證券因在樂視網造假案中未勤勉盡責被證監會予以處罰。同日,據媒體報道,作為樂視網中介機構的平安證券亦收到罰單。
而在兩個月前的1月26日,因踩雷3家涉樂視網財務造假案的中介機構,48家企業被集體中止審查。對於被“中止”審查的企業來說,它們的上市程序勢必受到影響。那麼它們的損失,將由誰來買單呢?
涉樂視網造假案
中德證券、平安證券收罰單
3月20日,山西證券釋出公告稱,其控股子公司中德證券因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網)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566萬元,並處以1132萬元罰款。同時,對該專案保薦人楊麗君、王鑫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2015年5月26日,樂視網公告申請非公開發行。2016年6月2日,樂視網收到中國證監會批覆檔案,8月8日,非公開發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樂視網向4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新股10664.30萬股,募集資金47.99億元。
經證監會查明,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虛增業績,其中涉及非公開發行申報檔案財務資料期間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至6月。2012年至2014年樂視網分別虛增收入8965.33萬元、19998.17萬元和35194.19萬元,虛增利潤8445.10萬元、19339.69萬元和34270.38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7.04%、78.49%和470.11%。
證監會認定,中德證券在樂視網非公開發行保薦業務中涉嫌未勤勉盡責。一是未完整獲取和編制前十大客戶銷售情況;二是未對業務發生的真實性進行有效核查。樂視網非公開發行簽字保薦代表人楊麗君、王鑫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證監會擬決定對中德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566萬元,並處以1132萬元罰款;對楊麗君、王鑫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事實上,受樂視網財務造假案波及的不只是中德證券。據媒體報道,樂視網財務造假案後,深圳證監局於近日向平安證券下達了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擬對平安證券責令改正並暫停保薦機構資格三個月,對樂視網IPO專案的保薦代表人和時任保薦業務負責人認定為不適當人員5~10年,其他相應的合規業務等相關人員被採取了監管談話等措施。而平安證券是當時負責樂視網IPO業務的保薦機構。
中德證券輔導專案多家已“中止”
2022年1月18日,山西證券釋出公告稱,其控股子公司中德證券在2016年樂視網非公開發行的保薦業務中,虛假陳述責任違規被證監會立案;為樂視網提供服務的3家證券公司以及另外3家中介機構也被起訴。
官網資料顯示,中德證券是一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由德意志銀行和山西證券共同出資設立,2009年4月,取得營業執照正式設立。2009年8月,中德證券取得保薦機構資格。
據北京金融法院公告,樂視網造假案所涉中介分別為中德證券、中泰證券、平安證券3家證券公司,以及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北京)有限公司、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3家會計師事務所。
而在1月26日晚,因踩雷涉樂視網財務造假案的中介機構,48家企業被集體中止審查。
Wind資料顯示,截至3月20日,目前中德證券作為保薦人的在審、在輔導企業共有34家,其中,在輔導企業23家,而在中德證券被調查之後,包括上海綠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紫林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狀態已變更為“中止審查”,其餘的狀態則為“終止”。
3月20日,新華社瞭望智庫特約研究員肖玉航表示,受影響的IPO專案中止後並不是不能上市,在規定時間(約2~3個月)內重新更換中介機構或按要求提交材料進行復核、重新提交資訊,IPO還是會繼續進行。例如比亞迪半導體,在2021年8月18日因聘請的中介機構被立案調查,導致IPO專案中止稽核,隨後在2021年9月1日,中介出具複核報告,當日其IPO稽核就被恢復,而這中間相隔9個工作日。
“但對於目前仍在審在輔導的企業來說,肯定會有一定影響,如果有一些企業的材料和財務資訊都是真實可靠的話,也影響不大,但監管機構和交易所對這些企業的稽核和問詢,將會更加嚴格。”肖玉航表示。
中介機構違法
被保薦企業上市程序受影響將如何追責?
近年來,強監管的趨勢已經越來越明顯。今年1月14日證監會網站訊息,2019年以來,證監會查處中介機構違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會計師事務所、8家證券公司、7家資產評估機構、3家律師事務所、1家資信評級機構,涵蓋股票發行、年報審計、資產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重點領域。2021年,證監會依法立案調查中介機構違法案件39起,較去年同期增長一倍以上,將2起案件線索移送或通報公安機關。
中介機構頻頻失職,強化中介監管的需求越來越重要。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的內容,例如,最佳化對虛假陳述認定中實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關係等關鍵內容;細化了對董監高(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簡稱)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獨立董事、保薦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的過錯認定標準等。這有利於追究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穩定市場預期。
對此,河南明商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慧峰表示:“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在保薦質量、會計審計、合規稽核、信用評級等方面發揮著專業把關的重要職責。2020年3月透過的《刑法》修正案中,也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和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今後,監管層必將對證券公司的合規風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那麼,中介機構被處罰,在輔導企業的上市程序將受到影響,它們的損失將由誰來買單呢?
“從理論上來講,上市程序受到影響的企業,可以提出索賠。但到具體案例,仍要看在審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合同。若合同當中,有排除責任的條款,則不能追責。”田慧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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