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8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林倩)12月7日,《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版釋出。新版風控管理辦法新增的第八章“異常情況處理”規定,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四種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並可以宣佈進入異常情況。
一是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等業務無法正常進行。二是出現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三是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四是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版風控管理辦法明確,出現第一項情形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閉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交易時間,暫停掛牌新合約,調整相關合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調整標準倉單和交割相關業務,調整期權行權、履約及相關對沖業務,調整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業務,取消未辦理的相關業務申請,調整強行平倉實施時間、保證金收取標準或者方式、漲跌停板幅度,調整合約結算價、交割結算價,調整相關費用收取標準及結算時間,調整結算資料傳送方式等緊急措施;出現第一項情形且交易指令、成交資料錯誤、丟失無法恢復的,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決定取消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理事會可以決定取消交易。
出現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時,理事會可決定採取調整開市閉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證金標準、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強制減倉、限制交易等緊急措施。
新版風控管理辦法強調,交易所宣佈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