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刊登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於今年下半年的執行裁定書顯示,眾安線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眾安公司”)基於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向P2P平臺出借人賠償後,出借人將全部權益轉讓給眾安線上。茂名中院認為眾安公司透過網路平臺受讓出借人債權,應認定為網路借貸關係的實際出借人,其向不特定物件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借款,該經營行為涉及金融借貸業務,屬於金融業務活動範圍。根據眾安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所載明的經營範圍來看,其並不具備從事發放貸款、受讓債權等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資質。眾安公司的經營活動已超出其經營範圍,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眾安公司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執行裁定。並聲稱眾安公司經營的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業務系經保監會備案透過的合法合規業務,茂名中院無權在民事執行程式中認定該業務的合法及合規性。茂名中院認定眾安公司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屬於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眾安公司行使追償權的請求權基礎為保險法規及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合同約定。該合同約定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合法有效。在該合同效力未被推翻的前提下,茂名中院認定眾安公司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於法有悖。眾安公司既非實際出借人,也未從事發放貸款及受讓債權業務。涉案保險業務未超出眾安公司經營範圍,屬於合法合規業務。
隨後眾安線上的複議申請遭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駁回眾安線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
茂名中院引據法律條款包括《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第三條規定:“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範,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規定:“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令第247號,2011年修訂)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金融業務活動是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金融業務。眾安公司透過網路服務居間平臺大量受讓不特定出借人的債權,該經營活動涉及金融借貸業務,屬於金融業務活動。眾安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具備從事發放貸款、受讓債權等相關業務資質,應認定其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違反了國家特許經營的相關規定,擾亂了金融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執行申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