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程維妙)據央行4月2日公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董監高規定》”)已經3月11日央行2021年第2次行務會議審議透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八大情形將被一票否決。
去年11月,在金控公司准入決定和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次日,央行釋出《董監高規定》徵求意見稿,即在任職條件方面設立了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記者對比徵求意見稿及本次正式落地檔案,規則無大變動。
不得擔任金控公司董監高的情形有八種,包括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或者被司法機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人或其近親屬存在妨礙履職獨立性的情形,如本人與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或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淨值等。
擁有哪些條件可以進入“正面清單”?《董監高規定》提出,擔任金控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應當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應當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負責人的,還應取得高階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獨立董事最多隻能同時在兩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
作為過去長期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產物的金融控股公司,近年快速發展中出現了諸多亂象,如個別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等。
“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機構管理,具有業務型別廣、機構數量多、關聯性高等特點,其董監高的金融專業知識、風險管控能力和合規經營理念,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機構的規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央行表示。
《董監高規定》是金控辦法的配套檔案。去年9月13日,《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相繼釋出並於11月1日施行,明確由央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行為和風險進行監管。
針對金控公司的監管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今年兩會期間建議,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勢在必行。
他建議,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應關注幾個重點問題:一是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機制;二是著力解決前期出臺辦法與其他法規衝突及監管外延不完整問題;三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體系,未來央行將針對金融控股公司資本、並表管理、資料報送等重點監管問題制定具體規章。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程維妙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李項玲